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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艾滋险遭受专家诘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11:14 人民网-市场报

  □马海伟

  “艾滋险”“只批发不零售”

  10月下旬,郑州市政府要求娱乐场所100%摆放安全套的计划引发了社会强烈的争议。而就在争议余波未平之时,郑州市又爆出了“艾滋险”横空出世的消息。

  “艾滋险”的全称是“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是由太平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推出的。此前,该公司推出的“怡康”、“寿康”两项重大疾病保险中,已经将艾滋病纳入了保障范畴,但此次却把艾滋病作为一个险种单列出来。因艾滋病目前具有无法治愈性,它的承保风险较大,一直被国内保险公司视为“禁区”,而河南此次可谓是突破“禁区”之举。

  据太平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团险业务室经理彭大华介绍,该险种签订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额每份为1万元,保费为12.9元。每个被保险人最多可买30份保险,即被保险人一旦不幸感染艾滋病病毒,最高可获赔30万元。“‘艾滋险’主要针对团体,由企业或单位为其员工购买,不向个人销售。”

  记者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制定的《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艾滋险条款》)上看到,被保险人要具备:年龄在18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被保险人要团体投保,其所在单位必须有75%以上的人参加投保,并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不能少于8人。

  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除吸毒、核辐射等传统的9条免责条款外,还特定了7条免责条款,包括血友病患者、输入非法渠道获得的血液、因医疗事故感染、除输血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蛋白制品、投保前已感染艾滋病等情形,这些情况保险公司都将不予赔付,而只有通过性渠道感染的才给予赔付。

  “艾滋险”有些自私自利?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根本就是把我们这些人给堵在门外了。”河南省宁陵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李女士对“艾滋险”的投保条件很气愤。

  李女士是在去年8月份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她是在9岁的女儿被确诊后才去检测的。“我的丈夫没有被感染,我又不吸毒、不卖淫,我想原因是生女儿时,剖腹产输血感染的。”李女士在电话里对记者说,可是法院又不立案,得不到一点的赔偿,我们连吃药的钱都没有了。“如果在发现感染这个病以前,有‘艾滋险’就好了,也好解决我们一点困难。可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我们也不可能上此险种,不对个人嘛。要单位给你上这个保险,对一般人而言可能性很小。同事们对艾滋病这几个字提都不愿提,更别指望大家参保了。”

  “像李女士这样需要救助的人,‘艾滋险’却不能帮助她。”著名防艾专家高耀洁教授直言不讳地说,“‘艾滋险’的参保条件太苛刻,门槛太高,把大多数急需救助的、比较分散的普通人群拒之门外了。”

  而太平人寿河南分公司团险业务室经理彭大华说,任何一个险种都要考虑到它的“可保利益”,“艾滋险”定位是团体或单位,这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调研,为了保证公司的一定经济利益而作出的决定。

  对于“艾滋险”为什么只针对团体,而不针对个人的问题,彭大华的解释是,河南借鉴国外的经验,该险种的首要客户目标群将是医疗行业、执法部门、涉外企业,但也不排除承保娱乐场所等高危行业的可能性。“这样定位的原因,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可能有所降低,团体是相对稳定的,它能够对参保人员起到筛选作用,对单位职工的个人情况还是比较了解的。同时,参保的人数越多,这个险种也就越趋于稳定,公司更容易控制一点。而个人就比较分散了,不好掌控他们的个人情况,又不能一个一个地去体检啊。”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做法就是典型的自私自利。”高耀洁教授对“艾滋险”下这样的定论。

  而专门代理保险业务纠纷的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刘云雷律师却认为,参保“艾滋险”的条件是保险公司制定并经过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无可挑剔。它设置这些参保条件,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盈利。同时,不能因为它针对团体而把很多分散的个体拒之门外,就认为保险公司是自私自利的行为,毕竟它针对的人群不同而已。像医护人员就是该险种的主要参保对象,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医护人员成为了高危人群。

  赔付条件太苛刻?

  高耀洁教授认为,“艾滋险”的免责条款设置得太苛刻,“它不应该对输血导致艾滋病的(被保险)人,设定那么多条条框框,他们是受害者,是无辜的。如果按照他们的规定,卖淫嫖娼感染的反倒赔偿了,许多输血感染的无辜者反而得不到赔付,那不是乱套了吗?据我调查的情况看,艾滋病感染者主要是因输血而感染的。”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存在是合法的。”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雷解释说,国内任何险种合同都有免责条款,而免责条款是否能够发生法律效力,那要看保险公司的举证,能证明被保险人符合免责条款。但有一条,如果某项免责条款是为了免除自己责任,而加重了对方责任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它是无效的。

  彭大华特别强调,“艾滋险”并不是不对因为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被保险人不予赔付,而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了一些免责条款,比如,因为输入非法渠道弄来的血液是违法的,违法的行为可以拒赔;因为医疗事故而感染的属于事故险,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刘云雷律师同意彭大华的说法,他补充说,在

医院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是因为医院过错而造成的行为。像李女士的情况,如果医院能证明尽了自己的职责,对血液质量进行了检测,但由于设备的原因没有检测出来,而血液又是统一从血库购买的,那性质就变成侵权行为了。

  社会责任应高于商业利益?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些教授、专家认为“艾滋险”的设立是商业行为,“它的参保条件和免责条款是无可厚非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顾海兵认为。

  顾海兵教授说,保险行业是个独立的市场,“艾滋险”的推出是公司化运作,是个商业行为,它没有强制参保,完全是自愿行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而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却认为,作为保险公司,在考虑商业利益的同时,要更多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胡星斗认为,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推出这样一类险种是个很好的事情,因为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到2010年,我国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将达到上千万人。因此,如何预防艾滋病,如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给予人文关怀,将是今后政府和企业应该迫切考虑的事情。

  胡星斗教授强调说,保险是风险集合、风险分散的过程,通过大多数人的参保,来降低少数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因此从中获利。但同时,保险公司存在的重要意义是,一方面具有经济效益,为被保险人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如何安抚社会,使得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如果从经济人的角度来讲,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无可厚非。”胡星斗认为,但保险公司本身并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机构,作为企业,它既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对社会的义务,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能把社会责任都推向社会、政府。“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保险公司,要顺应现代市场经济,注重利他、公益性。而不能像传统市场经济那样,追求最低化的成本、最大化的利益,那是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市场经济。”

  (中国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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