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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指引 整肃券商自营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9:19 中国消费网

  日前转发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要求券商在自查摸底基础上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报备,明确不规范账户的清理时限和计划;存在违规自营问题的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及时通报整改进展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以下称《指引》)。通知指出,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
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通知要求,在自查摸底基础上,券商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备有关部门,明确不规范账户的清理时限和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及时通报整改进展。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指引》要求,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对于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券商风险监控部门应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提高自营业务透明度,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

  此外,《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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