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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家园告昌平建委被昌平法院驳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14:42 中国消费网

  新闻背景

  因对小区内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太平家园业主于今年6月12日召开业主大会炒掉物业,但物业公司拒绝撤出。期间,双方发生多起流血冲突。太平家园业委会认为,昌平区建委未履行责令旧物业离开的职责,于8月11日将其告上法庭。昌平区法院一并受理了太平家园业委会诉昌平区建委两份诉状:第一份诉其不责令嘉仁物业限期交权;第二份诉
昌平区建委不依《物业管理条例》处罚嘉仁物业。

  前天下午,昌平法院一审裁定,太平家园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诉昌平建委行政不作为一案。太平家园小区业委会表示要提出上诉。业委会代理人称,昌平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拖延了时间,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起诉不是业委会法定职权

  昌平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享有的四项法定职权中,并未规定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且本案中太平家园业委会也未向法庭提交业主大会赋予其起诉权的证据。所以太平家园业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既没有法定职权,又无业主大会授权,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业委会:收集业主授权证据很困难

  太平家园小区业委会当庭表示对该裁定不服,并表示将于10日内提出上诉。昨天下午,太平家园业委会秘书长李有成说,《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果每做出一个决定都要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他说,该小区共有1400多户业主,要想拿到授权证据,得2/3票权通过,本身就很困难。现在小区已多次发生“流血事件”,业主都很害怕,再次召开业主大会几乎不可能。李有成说,《物业管理条例》存在一些不具可行性的规定。

  代理人:昌平法院延误诉讼时间

  宣判后,太平家园业委会代理人李苏滨也表示上诉。他称,在8月11日交纳诉讼费当天,他和业委会成员曾准备两套诉状到昌平法院立案。其中第一套诉状的原告是业委会,第二套诉状的原告是业委会主任及相关投诉业主个人,并3次将第二套诉状送到法院。最终,昌平法院决定立案受理以业委会为原告的行政诉讼案。

  “如果业委会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那么昌平法院就不应该在三个月前立案。”李苏滨说,昌平法院应对其错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家园业委会在上诉请求中表示,与昌平建委的行政诉讼案在对实体审理了3个多月的时间后,才作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在客观上为太平家园旧物业争取了生存的时间。上诉请求中,太平家园业委会明确要求“昌平法院弥补诉讼费用、诉讼代理人参加近10次诉讼的交通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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