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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谨防证明失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10:17 中国消费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教育储蓄的优惠资格进行了重新规定,一些持有不规范的学校证明的储户或将在12月1日以后不能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据悉,我国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到期时,储户可以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但由于部分假“证明”的出现,使得国家的税收出现漏洞。因此,出于规范政策的考虑,
国家将从今年12月1日开始,规范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开具和使用。储户如果在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就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

  新的规定要求,

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或复印件,复印件仅适用于在外地读书的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按规定,原有的存款,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存款利率
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利息所得应扣缴利息税。

  但储户如果在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税务部门仍然承认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如果认为自己原有证明可能失效的储户最好在12月1日之前提前支取。(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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