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正文
 

从事品牌汽车销售须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8:55 中国消费网

  今后要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还必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不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备案,不能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这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做出的规定。

  《意见》明确要求,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应停止对汽车一次性经营及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核。

  外商投资设立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各地工商机关根据

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各地工商机关应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

  《意见》还对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要求。一是,认真清理和确认经营主体资格。二是,加强检查,规范二手车经营秩序,加强对交易行为及交易车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三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述举报及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汽车市场监管的方式方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市场环境。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拟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样本。国家工商总局将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样本。

  《意见》指出,汽车具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重性,是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汽车、二手车销售及其相关的服务行业,始终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费者申诉和投诉的重点领域。汽车市场中,强买强卖、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实行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调整和规范二手车流通渠道,是构建我国现代化汽车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机关应认真学习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编辑:李旭波)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