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 > 正文
 

成立业委会 业主维权依然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10:50 中国消费网

  前言

  近日,发生了两起业主维权失败事件。一起是朝阳57住户以拒交物业费方式抗议物业服务,被法警强制执行;另一起是昌平太平家园小区业主通过业委会投票罢免物业公司,但结果得不到承认,旧物业赖着不走,小区多名业委会成员被不明身份者袭击。

  两起事件给业主维权敲响了警钟:拒交物业费方式维权行不通,成立业委会投票罢免维权还是行不通,业主维权似乎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业主到底怎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业委会在业主维权过程中,到底面临什么困难?

  焦点1 2/3票权

  ●新闻事件 罢免公决遇核查难题

  2005年6月12日,昌平区太平家园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1400多户业主中的1113户业主对现有的北京嘉仁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投票同意更换物业公司,人数超过小区业主总户数的2/3.但昌平建委在核查公决“炒”掉物业公司的1113张选票是否代表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票权的2/3时,业主因为担心暴露身份,业委会拒绝配合。

  法律条文:《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里所说的2/3票权,不是以户为单位,而是以面积为单位。

  ●业主 根本是实名和匿名的区别

  一位姓唐的市民就此事发表意见,他认为,2/3票权实际上就是让业主采用实名投票,在罢免物业公司这样矛盾尖锐的投票中,采用实名制投票,肯定存在风险。“不能保证安全,要调查记录我们的选票绝对不行。”万一罢免不成功,我们费劲白忙活不说,和物业的矛盾会更大。即使成功,相关人员也不能保证选票信息不外泄。我们是担心物业找麻烦啊。

  一位业委会成员表示,在罢免物业这种特殊投票中,搜集每户居民的住房面积是非常困难的。2/3票权规定,不能以户为单位,而必须换算成面积票权,即住房面积大的,所持票权就多。而小区的私人面积、公摊面积、底商面积和物业占地都需要统计,这些都在物业掌握中。如果物业不配合,业委会就拿不到这些数据,投票也就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承认。

  ●建委 2/3业主不代表2/3票权

  昌平区建委物业管理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政府部门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也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炒物业不是个人行为,要通过业主大会投票,“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投票权”和选票不一样,比如一个小区3平方米,住有3名业主,其中一名业主占2平方米。即使另外两名业主投票“炒”物业,票数上达到2/3,按规定仍不能更换物业,因为没有达到“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规定。

  业主有权利“炒”物业,但是有前提的,要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操作。

  ●律师 面积票权实施有难度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中所说的“物业管理区域”到底是多大,这个区域到底谁说了算,都没有明确说明,都给“2/3票权通过”实施增加了难度。物业和业主、业委会矛盾中,一些政府部门管理不力使矛盾升级。例如太平家园小区事件,昌平建委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旧物业公司拖延了时间。他认为,1113张选票代表1113户业主,按照面积相当于10万多票权。当时投票时有政府人员监督,昌平建委完全可以调查监督人员。

  ●专家说法 面积票权体现对财产尊重

  也有专家指出,按面积计算票权数存有弊端北京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前沿人物、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北野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中按面积决定投票权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的尊重,100平方米住宅业主对小区的贡献要大于50平方米住宅的业主,理应拥有更多的投票权。小区开发商在小区内拥有面积,事实上也是平等的业主,要受到平等的对待。同时,根据业主大会规范,小区业主大会投票,2/3投票权同意,可以给称按户投票。

  海淀区人大代表许志永认为,“2/3票权”制约了业委会的成立和行使权力。按面积计算票权数存有弊端,有的小区开发商自己占有大部分面积,势必给业委会成立和维护业主权益带来困难。

  焦点2 事实服务

  ●新闻事件 被罢免物业拒交管理权

  太平家园小区的北京嘉仁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2004年年底合同已到期。业委会随后重新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旧物业公司拒绝交出物业管理权。而按照“事实服务”的规定,即使没有签订合同,业主也必须向物业公司交费。

  法律条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 不满物业不签合同还得交费不合理

  “事实服务给那些不合格的物业公司提供了空子,”市民刘先生说,这个规定的另一层意思是,即使业委会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只要物业公司赖着不走,业主就拿他没办法,而且物业费还得照常交。这也就是说,所谓不满服务态度,通过投票罢免,都成了空话。

  刘先生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既然没有合同,自然没有提供服务和享受服务的协议。当业主不愿让不满意的物业提供服务,但物业赖着不走时,难道业主还要必须交纳服务费?

  ●建委 执行必须要有条文依据

  昌平区建委物管科工作人员称,政府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组织业主和物业双方进行协调,一般很难达成共识。业主和物业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都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申请法院进行裁决。至于“事实服务”的规定是否合理,是法学界研究的问题,不好表态。

  北京一家物业公司人员透露,现在北京出现的业主“炒”物业执行难,根源就在于被“炒”的物业公司会想尽办法、利用所有资源,干涉业主大会投票选举,拖延退出小区时间。“只要多在小区一天,就有一天的事实服务利益。”该人员说。

  ●律师 业主没有养活物业的义务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说,个别物业公司钻了法院关于“事实服务”规定的空子,只要“事实服务”存在,即使没有相应合同规定,业主也必须向物业公司交费。这就造成业委会“炒”了物业公司,只要物业想尽办法一天不走,业主虽然没和物业公司签合同,但“事实服务”存在就要交费。物业公司通过手段,延长在小区的时间,就等于获得了利益。

  事实上,业主确实有为共有财产分担义务而缴纳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但这并非物业费,而是维护建筑物极其附属设施的成本费用的分摊。物业费包括了物业公司的利润,业主没有法定义务养活物业公司。

  ●专家说法 事实服务违反《合同法》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表示,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当中,业主的维权成本过高,是导致业主维权难的一大主因。秦兵的一项计算表明,一个有1000户业主的社区,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以诉讼方式换掉物业公司,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需耗时35个月,耗资70万元。

  秦兵称,“事实服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去掉双方协商过程,实质上就是“强买强卖”。按“事实服务”理论,100个物业公司都进了小区,业主难道就要缴纳100份物业费吗?(编辑:王彦艳)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