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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条例 见疫不报可处5000元罚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10:41 中国消费网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日前发布并生效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对政府部门、企业及个人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军队武警应配合地方应急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明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条例》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擅自采集疫病病料须受罚

  对于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瞒报、谎报、迟报等6类行为,或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将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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