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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多可享三次教育储蓄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0:53 中国消费网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三部委联合印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其中明确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最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非法揽储最高罚三倍

  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储蓄机构借机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国税总局人士表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针对教育储蓄存在的虚假证明问题,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

  国税总局人士表示,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05年12月1日为分界点

  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税总局人士表示,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的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编辑:石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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