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实忠 本报记者 游春亮
11月14日,深圳居民陈金裕状告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分局违法行政处罚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货物被“暂扣”后以无主物拍卖
深圳市上步区南园联合企业公司南兴肉食门市是1984年经深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体经济单位,经营范围包括肉食、水产品,1988年8月18日由陈金裕承包经营。
在承包期间,陈金裕委托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及运输一批冷冻食品,经广州市洲头咀海关报关进口,经广东省动植物检疫所检验放行。这些冷冻品进口后,一部分由广州市海鲜品公司冰鲜批发部及广州市海天大厦贸易公司代存,另一部分则由陈金裕租用的洲头咀水产冷冻存仓。
1991年2月28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分局有关人员来到陈金裕在广州海珠区的住所,以陈金裕在广州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为由,处罚5万元。陈金裕当时没有这么多钱,只交出了3.2万元。经催缴余款无果后,海珠区工商分局与广州市夏港公安分局以陈金裕涉嫌走私为名,搜查陈住所,并将陈拘留。
在关押68天后,陈金裕取保候审。在陈被关押期间,300吨左右的冷冻食物被“暂扣”。不久,这批冷冻食物被以“无主物”名义拍卖,后拍卖款上缴国库。
陈金裕提起诉讼,工商局竟伪造证据
1999年,陈金裕以海珠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且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将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分局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局返还款物及赔偿各种损失890多万元。在诉讼期间,海珠区工商分局伪造了关键证据,将该局向陈金裕的询问笔录篡改,添加变更为:陈金裕“承认”暂扣的货物不是自己所有,而是另一公司所有,对于海珠区工商分局没收该货物没有意见。
2000年12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海珠区工商分局以无证经营进口冷冻食品为由暂扣(冻结)陈金裕货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判决海珠区工商分局返还陈金裕款项230余万元。
海珠区工商分局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
工商局连连败诉,却依然开出处罚单
正当陈金裕准备申请执行时,2002年1月7日,海珠区工商分局又以陈金裕无照经营冷冻食品为由,作出处罚2757079.6元的行政处罚书。陈金裕不服,2002年6月再次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金裕认为海珠区工商分局对同一事实重复处罚,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该分局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在十多年前,当时先是以无证经营罚款5万元,后是以“无证经营进口冷冻食品”暂扣财物。十年后才对所谓无证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显然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海珠区工商分局则辩称暂扣陈金裕货款属持续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查获当事人违法行为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必须作出处罚决定,所以对陈金裕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存在超过处罚时效问题。
2004年5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陈金裕败诉。陈金裕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275万多元处罚金没有区分哪些是陈金裕的,哪些是其他单位的为由,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同时也撤销海珠区工商分局2002年1月7日的行政处罚书。
2005年1月19日,海珠区工商分局再次以陈金裕无照经营进口冷冻食品为由作出处罚陈金裕2653765.35元的行政处罚书。陈金裕仍然不服,于4月27日再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3日作出判决,再次判决陈金裕败诉。此后,陈金裕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1月14日的庭审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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