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娃引爆奥运大商机 多层次法律呵护防止盗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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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0:37 法制日报 | |||||||||
设计使用归属问题三年前就已严密规划 涉及版权商标专利等多层次的知识产权 未经奥组委许可备案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吉祥物的知识产权最终属于国际奥委会 本报记者 张鑫 11月14日,福娃呱呱坠地不过3天,全国各地临时销售点便被抢购一空。然而有媒体爆出12日“五福娃”的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被抢注的消息。 11月11日21点,当5个分别融入了鱼、大熊猫、藏羚羊、燕子以及奥林匹克圣火形象的福娃出现在人们面前时,先是意外继而惊喜的人们对这几个奥运吉祥物爱意浓浓。 距此两小时前的18点52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从办公室给正在参加吉祥物发布现场的北京奥组委领导发了这样一条短信:我们已向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交付了商标图形及与其分别对应的中文和语言名称、总体中文名称、总体英文名称的注册申请。 稍早前的18点,记者的邮箱里收到了奥组委关于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告。 至此,北京奥组委对福娃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严阵以待! 曾几何时,在某届奥运会上,由于没有处理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开幕式前10分钟,组委会接到了律师函,声称开幕式节目单上的某个作品不能表演,因为侵犯了某人的在先权利,如果不能够妥善解决,将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 据北京市发改委签约的北京奥运经济高级顾问黄卫预计,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商品的销售收入将达40亿元人民币。一面是奥组委对福娃知识产权的大力保护,另一面是某些商家面对巨额商机不顾法律风险抢注域名,奥组委在保护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上做了哪些工作?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怎样的意义和作用?11月14日,记者采访了奥组委有关官员和相关法律专家。 事前保护 三年前保护计划就已定出 “福娃在没有出生的时候就已经受到了中国法律的保护。”曾经做过盐湖城冬奥会观察员的李雁军对记者说。 我国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类别明确包括奥运吉祥物。奥运吉祥物是整个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奥组委从其成立时就对所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划,其中包括吉祥物的专门保护计划,计划的参与主体有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及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李雁军介绍,从2002年2月起北京奥组委通过国际奥委会就奥运知识产权问题在洛桑、北京开了不下4次的专题会议,共同制定了会徽、吉祥物的使用标准,同时在双方法律部门和律师的参与下,对吉祥物的保护方式作了通过版权、商标权保护的方案。 “奥运吉祥物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群众参与办奥运的结果。”李雁军说。奥组委在发布征集吉祥物设计方案的同时便声明:如果方案全部或者显著部分被采纳,将由奥组委行使权利。 “也就是说,当社会大众把其设计的方案提交给奥组委后,事实上形成了委托关系,奥组委才会把这一方案作为有效建议进行选择。而这些个人即使他们的方案被采用,根据协议也不能用于商业目的,比如出书或办展览等。”李雁军解释说。 李雁军告诉记者,奥组委也委托了一些专门从事设计工作的法人,与这些法人及其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进行委托创作吉祥物方案,并作了第三方保密。 事中保护 多层次法律呵护防止盗用 “福娃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知识产权及企业名称权几个层次。”知识产权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告诉记者。 在张平看来,最直接的就是福娃作为版权法下的作品的保护。福娃是一种委托作品,被委托的设计人等不是权利人,奥组委才是版权的权利人,因此,对福娃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须经奥组委同意。特别是对这种作品的任何商业使用。 同时,福娃具有强烈的标识性。它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从而受商标法保护。张平告诉记者,由于商标是按类别注册,如果福娃没有进行全类注册,而在实践中一般也不可能全类全商品注册,那么在主要类别的商品上进行注册后,如果福娃被认为是驰名商标,还是能够在其他类别上获得排他保护的。 张平提醒,在实践中会存在有人不直接拿福娃来进行注册,而利用与之相近似或容易联想的标志或名称,如用“幸福女孩”作为商标名称,而用一幅与福娃类似的图案作商标图形也有可能构成与福娃相混淆。一旦有这类情况发生,可以通过商标审查阶段驳回这些搭便车的商标申请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据记者了解,北京奥组委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通过国际奥委会按照重点国家、重点类别和收视率等标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全类注册。重点国家是指那些近年来已经成为奥运会东道国、即将成为奥运会东道国和在奥运会上取得较好成绩的国家。 按照这样的标准,李雁军给记者举了两种全类注册的例子。一个是,在临近我国并与我国有着频繁边贸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全类注册,以防止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境外造假的基地。另一个是在某个中南美的一个小国,虽然商贸不很发达、奥运会成绩也不好,但是其奥运会电视转播的收视率却很高,所以也在那里进行了全类注册。 由于福娃的形象还可以被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上,所以也会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如何在外观设计专利角度对福娃进行保护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北京奥组委发布的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公告中这样写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局《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时,均不得同奥组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关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福娃形象在脱离单纯的美术作品后,被用在如书包、水瓶、T恤等实用品上,仍然要经过奥组委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就是说任何人在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上不得与奥组委在先的著作权、商标权相冲突。 “但是奥组委一般没有必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只有10年,在有版权、商标权的前提下基本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了。”张平解释说。 就抢注域名问题,张平认为,主要体现在排斥他人的不当域名注册上,特别是对有关福娃的中英文名称在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中文域名下的相同或相似的注册问题上。一旦出现此类抢注域名情况可以通过提请域名争议解决。另外,在企业名称注册方面也应加以注意,防止在各地方签注带有福娃商号的企业名称,造成商标与商号的不必要冲突。 延伸领域 网络知产能否助福娃长大 张平认为,应从商业化角度出发,通过网络平台利用奥运契机弘扬中华文化,彰显民族品牌。但是此次北京奥组委并没有利用电子商务等网络销售方式出售福娃。李雁军向记者解释了其中原因。 第一,开展电子商务与国际奥委会的互联网政策,特别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国家奥委会辖区原则的关系有待协调和明确。一个国家的奥组委在其所在国国家(地区)奥委会辖区之外销售奥运特许产品时,事先都要经过被进口国的奥委会同意,并经过国际奥委会的批准。比如中国生产的吉祥物销往美国,就要经过美国奥委会同意,并经国际奥委会批准。而网络联系全世界,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奥运特许产品则可被视为进入了任何国家。为此,奥组委就需要与每个国家进行谈判,有的国家甚至出高价,这样会使谈判很难进行。 第二,为了维护奥运合作伙伴和赞助商的权利,必须保证他们权利的独家性。比如在VISA国际组织、中国银行、中国网通作为国际奥委会或北京奥组委的合作伙伴及赞助商的情况下,如再通过其他网站、支付手段或网络从事电子商务,则可能影响这些企业的独家权利。 使用须知 合法使用并非一定要付费 “目前我们见到的福娃形象并非某个个人提交的应征设计方案,而是在北京奥组委和各界专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李雁军向记者透露,“在福娃的产生过程中,奥组委注意保护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在设计条款、程序、规则上尽量避免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同时,奥组委也尊重在先权利。” 对于社会大众特别呼吁的几类产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奥组委进行了在先权利的查询。比如,大熊猫的形象早已遍布各个领域,在动画片中、邮票上都有了在先权利。此次福娃中也有大熊猫的形象,奥组委在服装、眼睛、头饰、姿态上都作了与以前熊猫最大限度的区别。 对于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而使用福娃等奥林匹克标志,必须经奥组委正式许可,并对许可情况进行备案。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给钱就不能用”,而是要按照一定标准对群众及奥运会市场开发以外的使用进行界定。 李雁军举了几个例子。 比如,对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于展示行业的形象,尤其是对外展示该行业甚至国家形象的目的,允许使用奥运会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例如,国家旅游局在进行旅游推广时,多次在米兰、伦敦等城市使用北京奥组委徽记即“中国印”;新闻出版总署在法兰克福国际书展上,也进行了类似使用。但这些使用的主体不能是某个具体的旅行社或出版社。 “一些企业在其临街的公共区域中打出标语,其作为社会成员来表达社会责任和参与意识是奥组委允许的,但是在标语中不能标示企业名称。否则,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家奥委会规则,这就是一种商业广告行为。虽然这种规定显得很苛刻,但从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维护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可以理解。”李雁军向记者补充说。 事后保护 知识产权终属国际奥委会 在张平看来,奥组委作为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属于民间性质上的私权主体。如果在奥运会结束以后,奥组委被撤销或解散,对于奥运吉祥物福娃的知识产权完全有继承或转让的权利。 “但是奥组委的角色也还有特殊的一面,那就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在履行一种神圣的职责,对于全体人民参与下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也会有一些不同于市场行为之处,奥运吉祥物也可以说具有类似官方标志的性质,也可能最后由国家某行政主管机关代为管理。”张平这样猜测。 但是李雁军却道出了福娃的最后去处:“吉祥物的知识产权面临着处置的问题,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中国将不迟于2008年12月完成向国际奥委会‘归还’知识产权的工作,其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