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线旅客伤亡赔偿限额提高15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6:43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军华) 记者从民航总局获悉,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于本月31日起在我国生效,国际航空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在航空公司免责的情况下提升至约1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9万元)。而目前国内航空旅客的伤亡赔偿限额仅为7万元人民币。不过该标准目前还不适用于国内航线。 民航总局法规处负责人说,公约只是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旅客无法适用上
另外,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5000美元)。行李赔偿方面,则不再按照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约1350美元)为限。该公约在举证责任上更加倾向于保护旅客,航空公司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不过,该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