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盒饭禁止配送生拌菜
——解读《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单位订的盒饭不能包含哪些食物?加工储存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即将从8月1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从市场准入、原料采购、加工、储存和运输等
环节,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各单位组织集体用餐的行为进行规范。《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因食用不洁盒饭而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监管范围不包括学生集体用餐:《办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对膳食进行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和本市对学生集体用餐和单位自办食堂供应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主管部门:《办法》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从业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分送等生产经营活动。
-从业人员必须早晨体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般食用时间在一天之内:冷藏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多种食品被禁止: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在2小时内报告:
集体用餐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治,控制剩余膳食,并在事发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同时配合开展中毒事故的相关调查。
-举报:集体用餐单位员工发现本单位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
《办法》不仅明确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集体用餐单位的责任,还明确了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详见7月15日解放日报或市政府网站www.sh.gov.cn)本报记者金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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