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物品后价不能过高 四部门联手遏制天价月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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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15:28 竞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润声) 为规范月饼市场行为,制止“天价”月饼,昨天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称,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包装、销售;经营者应对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2003年中秋节标价31万元的“中秋月饼加住房”,2004年中秋节卖价18万元、内含一
《公告》要求,经营者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市和销毁;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在月饼销售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发布这一公告,就是要解决‘天价’月饼现象,其成因主要是搭售和过度包装。”该负责人特别强调,经营者应对生产销售的月饼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该负责人还表示,经营者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此,在月饼包装中搭售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专用名称就不应该标示为月饼。违反此规定,有关部门可依法处罚。 另外,该负责人表示,全面解决“天价”月饼问题,需要加快和完善相关立法,加快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研究制定包装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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