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规范月饼市场行为 应对天价月饼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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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20:47 新华网 | |||||||||
遏制月饼过度包装及搭售 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谈规范月饼市场行为 新华网北京7月4日 (记者 刘铮) 近年来,在每年中秋节月饼市场中都存在“天价”月饼现象。例如,2003年中秋节曾有标价31万元的“中秋月饼加住房”,2004年中秋节曾有卖价18万元、内含一件金佛的月饼礼盒,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
问:“天价”月饼的成因是什么?政府是什么态度? 答:“天价”月饼是一种畸形价格现象,成因主要是搭售和过度包装。虽然“天价”月饼市场比重很小,但影响十分恶劣。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天价”月饼现象,认为解决月饼过度包装及搭售物品等问题,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就是为了规范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 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规范月饼市场行为? 答:月饼价格是放开的价格,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加强月饼价格管理,不能采取过去严格管制的办法,更不能由政府制定月饼价格,而应采取引导的办法、法律的办法。但在国务院部门层次,立法的权限和制定规章的效力都很有限,立法的程序也比较复杂。为此,几部门先发一个公告,立足于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问题,明确政府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另一方面,还要抓紧立法,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月饼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等。 问:公告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告本身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政府规章,仅是一个行政指导性文件,公开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对月饼价格、质量、包装、搭售等行为的态度。但公告的有关条文是有法律依据的。 制定公告的法律依据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问:违反公告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公告本身没有在现有法律框架外设定新的处罚,但违反公告援引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是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比如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法,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公告发布后能不能完全解决“天价”月饼问题? 答:由于“天价”月饼现象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发布本公告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公告重申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有关条款,如实行明码标价,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等。对这些条款,在今年月饼销售高峰期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市场执法检查。 全面解决“天价”月饼问题,不仅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发挥职能作用,更需要加快和完善相关立法,加快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研究制定包装法,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加强纠风和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