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还260万元天然气开通费 法院以此类案件不属共同诉讼为由驳回
李罡
本报讯 买房时开发商承诺保证“天然气入户”,但是入住时却被要求每户交纳5000余元的天然气开通费。为此,回龙观镇龙兴园的李某等476名业主把开发商北京西三旗新龙商
贸集团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60万元天然气开通费。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以此类案件不属于共同诉讼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并提出476位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可以分别立案予以解决。
2004年10月,李某等476名业主向法院起诉称,北京西三旗新龙商贸集团在售房对外宣传时保证“天然气入户”,但在业主交完房款办理入住手续时,新龙集团突然向每位业主强制收取天然气开通费5450元。业主们认为,新龙集团作为开发商在销售龙兴园北区的住宅时,在广告中承诺了“天然气入户”或“天然气管道入户”,其在购房合同中也没有明示要收取天然气开通费一事。新龙集团向他们收取的天然气开通费没有法律依据,476位业主要求新龙集团返还他们交纳的天然气开通费260万余元。
市一中院判决认为,476位业主分别与新龙集团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存在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们和开发商达成协议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以口头默许当时缴费的方式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有的则是在合同中另行签订了附加条款,明确约定了缴纳燃气开通费和供应燃气的时间。476位业主不具有相同的诉讼理由和事实根据,不能成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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