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巧立名目要建档费、电梯使用费、装修施工监管费 被责令退还多收钱款
法院驳回起诉请求 认为发改委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物业自立项目收费及超标准多收费属违法
本报讯 (记者 付中 实习生 李硕) 由于馨通家园小区的物业公司北京喜莱达物业公司自立项目,并超过政府定价向业主收取费用,通州发改委经调查后对其发出责令退款通知。该物业公司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上午,记者从通州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发改委的做法正确,判决维持了这一关于物业收费价格的行政行为。
案情回放
去年12月底,通州区发改委接到举报,称通州区馨通家园小区的北京喜莱达物业公司在办理业主入住时,不但高于政府定价收费,还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经过检查,通州发改委认定,北京喜莱达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建档费”、“电梯使用费”和“装修施工监管费”为物业公司自立项目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也大大超过价格标准(应为每间装修房屋收取20元,实为每户收取200元),属价格违法。
随后,通州区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向北京喜莱达物业公司发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收到该通知书的15日内,将实际收取的6330元“建档费”、15100元“电梯使用费”、“装修施工监管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的多收部分全部退还给业主,期限届满后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被告说法
北京喜莱达物业公司认为,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与管理,“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住户的认可和好评”。该公司收取的“建档费”、“电梯使用费”系与业主约定的收费,“装修施工监管费”实际上是按法规应该收取的“装修管理服务费”,只是因工作人员笔误造成错误。通州发改委作出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通知书。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通州区发改委向物业公司发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决定。该通知书对物业公司自立项目收费及超过政府定价多收费一事的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因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业主之间有收费协议,且在应收取费用中确实未有装修施工监管费的项目,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发改委“退款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