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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11:00 新浪财经

[豫发改价管[2004]2363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制定我省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价格高的品种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流通差价率适用于参加招标的所有药品(包括政府定价药品和市场调节价药品)。根据我省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分3个档次。药品品种单价在50元以下的(含50元)的,顺加24%的差价率;药品品种单价在50元---100元(含100元)的,顺加20%的差价率;药品品种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顺加15%的差价率。计价单位以药品最小包装单位为准(注射剂以支为单位,口服制剂以盒或瓶为单位)。零售价尾数采取四舍五入,金额保留到角。

  二、中标药品(包括竞价成交、议价成交和备案采购药品,下同)的零售价格,由参加招标的各医疗机构按我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招标经办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日内,要将药品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医疗机构报我委,市、县医疗机构报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自招标经办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各医疗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向社会公布开始执行。同时要将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医疗机构报我委,市、县医疗机构报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招标人可低于流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招标人在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时,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审核招标经办机构备案的中标价格和医疗机构备案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20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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