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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转发消费警示 奖品退款数额应同标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11:4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 姚芃 目前,有奖销售活动已成为商家的惯用营销手段,商品的“三包”规定也是人尽皆知,但是,赠品和奖品能否与普通商品同样享受“三包”呢?如果可以享受的话,又该如何执行呢?针对目前消费投诉中的热点,中消协今天转发了上海市消保委的消费警示,明确奖品应执行“三包”,退款数额同标价。

  该警示提供了一个案例:日前,消费者马小姐向上海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大型
超市购物时,参加了超市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并且中了二等奖,奖品是一台吸尘器。但吸尘器仅仅使用了5天就突然“罢工”了。马小姐要求该超市对吸尘器执行“三包”规定。该超市却认为,吸尘器是奖品,虽然超市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但是要收费维修,享受“三包”规定是绝不可能的。这一解释令马小姐非常不满。

  那么在退款时究竟是以标价为准还是以进场价为准呢?超市认为,虽然吸尘器的标价为600元,但由于当初是批发进货,进货凭证上的价格要比标价的600元便宜了近100元。因此,超市方面认定退货价格应为进货凭证上的价格,而非600元。上海市消保委认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按照超市标明的价格退货。从法律的角度讲,促销之用的奖品和赠品同样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经营者不能以“赠送”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经调解,超市自知理亏,同意执行“三包”规定,马小姐得到了600元的退货款。

  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是赠品还是奖品,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以及其他责任,消费者要清楚自己的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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