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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寄存物品丢失赔不赔 消费投诉也大幅上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8:44 金羊网-羊城晚报

  从12315公布的典型案例看,物品逾期寄存不应收费

  本报讯 记者 彭小军,通讯员 叶冠勇、陈晓 报道:随着寄存物品成为大型超市一种常见的配套服务,但此类服务引发的消费投诉近年也大幅上升。消费者寄存的物品遗失后,商家是否应该赔偿?该赔多少?寄存物品逾期未取应不应该收费?广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最近受理的几宗申诉个案,也许能给消费者一些启示。

  人工寄存,商家要负责任

  市民刘先生最近来到河南的一家超市,他将装有数码相机的背囊交给超市工作人员寄存并领取了凭证后就安心进场购物。约两小时后,刘先生购物出来欲领回背囊,但工作人员查找了20分钟后正式答复他:背囊不见了。

  刘先生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对方声称,提供物品寄存服务纯粹是为了方便顾客,也没有收费,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2315调查后认为,超市提供的寄存服务是附属服务,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款已包含了附属服务的开支,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保管”。刘先生将背囊交超市管理员并取得存物凭证属于“人工寄存”,存放的背囊是在超市管理员控制之下,超市对一切因自身过失导致保管物遗失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刘先生寄存数码相机这类贵重物品事先未尽告知义务,超市可按照一般物品的价格赔偿。最后,双方协商由超市作出500元的赔偿。

  自助寄存,需看具体情况

  本月初,温小姐到天河路某超市购物的时候,把装有MP3的挎包锁在超市提供的存物柜中。当她满载而归准备取回挎包时却发现,不知什么时候凭密码开启的柜子已经被人打开,里面空空如也。

  12315调查后认为,刘小姐将物品放置在封闭的柜子里,自己掌握柜子的电子密码(钥匙),这是超市提供的一中“自助寄存”,消费者与超市相成的是一种租赁(借用)合同关系。在这种寄存模式下,柜子和寄存物均处于消费者的控制之下,超市作为柜子的提供单位,双方都对寄存物的安全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消费者未关好门、未取走钥匙、泄漏密码等自身原因造成物品丢失的,超市不承担责任;如由于柜子本身的原因(柜子不结实、门关不严、电子密码故障等)造成物品丢失的,超市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消费申诉中,由于没有证据显示超市提供的物品寄存柜存在安全瑕疵,因此工商部门不支持温小姐的赔偿请求。

  逾期未取,也不应乱收费

  今年春节前夕,市民林某在淘金路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将单位发的一罐花生油交给超市的工作人员寄存,购物后他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就回家了。直到10多天后,他才想起这罐花生油。第二天,林某到超市要求取回寄存的花生油,但超市的工作人员却要他交纳逾期每天2元的保管费合共26元,理由是寄存物品逾期不取“占用了公司的资源”。

  12315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后认为,消费者寄存在超市的物品逾期未取是否应该收费,这要看保管时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的要从其约定,没约定的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超市保管物品不收费的交易习惯,不应收取所谓的“保管费”。在这起投诉中,由于超市方面没有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物品逾期寄存收费的规定,故应无条件将寄存物品返还给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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