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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公司诉卡拉OK厅播放MTV侵权 难享免费午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0:49 第一财经日报

  上海判决5起诉讼,唱片公司均获赔偿

  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卡拉OK厅播放MTV是否属于侵权?昨天(30日),上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5起唱片公司诉上海卡拉OK厅侵犯MTV版权案作出判决,结果均为唱片公司胜诉,而卡拉OK厅经
营者需按每首歌版权损失1000元,每首歌派生的合理费用(即调查取证费用等)5000元的标准赔偿。

  这5起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M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还是音乐作品?若是前者,则不牵涉版权。原告华纳、新力、正东等唱片公司都认为MTV是音乐作品,被告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钱柜”的经营者)、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等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放映原稿作品属于侵权,并主张根据香港地区每首MTV作品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要求被告每首歌赔偿1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该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并不支持原告每首歌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提供的标准仅适用于香港地区,并不适用于内地。

  去年底,新力公司在苏州的一个类似诉讼中每首歌获赔3000元,每首歌的合理费用获赔8480元。但上海的判决书称,每首1000元的标准,主要是基于案件所涉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被告侵权的情节、持续时间和被告营业场所的经营规模等因素。一位知识产权庭法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判赔要考虑很多因素,并且,在全国各地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判决。

  面对这样的结果,华纳的代理律师张洁向本报记者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既合情理,也在意料之中。“原告在打官司前就已经考虑了要付出的成本,并做好了准备。”

  对于为何每次诉讼一般只选择2-3首歌曲的疑问,张洁的解释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她说,原告为的是讨说法,这在判决中都得到了支持。华纳(北京)公司的版权问题负责人郑小姐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正版与侵权难以共存,对以后的诉讼趋势也颇有信心。

  原告方乐观看待判决结果的同时,被告方却三缄其口。在上述几家卡拉OK厅经营者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后,代理两家被告的吴冬律师告诉记者,被告目前正在研究分析判决书,尚无明确表态,如要采取下一步行动,会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而根据判决书,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2004年3月起,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1.2万家卡拉OK场所陆续收到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的律师函,认为卡拉OK场所使用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及卡拉OK作品等,都是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要求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提出索赔的包括百代、华纳等国际唱片公司及中国唱片总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等内地主流唱片公司在内的49家唱片公司。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新世纪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北京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了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对毛宁演唱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和《心雨》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和其他费用5000元。该案被评为2004中国十大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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