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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出台养路费减免征新办法 十类车辆免征养路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18:25 现代金报

  □记者 张继东

  金报讯 挂在党政机关、公检法等系统名下的车辆,再也不能钻享受免缴养路费“特权”空子。记者昨日从省交通厅获悉,于近日出台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减免征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从今年5月起,党政机关等免缴养路费车辆必须每月通过省级审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无权审批减免事项;免缴凭证将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发放。《办法》规定:符合养路费
减免条件的机动车辆车主,应按规定向车籍地县级公路征稽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初审后,于每月18日前报市公路稽征处复审;再于当月23日前将通过复审车辆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并于当月28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各市执行;未获核准前,各地所有车辆必须全额缴纳养路费。

  记者注意到,《办法》新制定的对免缴养路费车辆的身份审查十分严格,党政机关车辆必须具有以下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批准购车经费的有关预算批复或预算追加通知单和拨付购车经费的拨付凭证,以及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专用车,必须有密封装置和喷刷“清洁车”的明显标志,如无固定密封装置,则减半征收;卫生部门主管的医院、急救站、防疫站的救护车,应配备规定的担架、氧气瓶、吸引装置、心电图机和抢救箱(包)等常规急救器具,配置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车辆,将全额征收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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