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的比赛奖金“缩水”为500元的现金券,消费者强烈质疑
本报讯 记者 陈晓璇 报道:“本公司享有活动最终解释权”的说法越来越受到市民的质疑。在最近一次促销活动上,广州的黎小姐就因为在这方面吃了亏,愤然提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合理吗?
消费者:都是商家说了算
黎小姐近日向本报反映,2月份她在康王路某商店参加了一项比赛,宣传海报上写得很清楚:奖金1000元及奖品MP3(每人一部)。然而,等到3月份去领奖时,商家却拿出“最终解释权”,将全部奖励换成某牌子商品的现金券500元。当时很多得奖者都与商家发生争执,但最后也只能自认倒霉。黎小姐说,“最终解释权”不就等于让商家说了算吗?
记者了解到,黎小姐这类情况已越来越成为投诉热点。有消费者强烈质疑,“最终解释权”是否就是商家逃避责任的“尚方宝剑”?
商家:可对付刁钻“小人”
商家对“最终解释权”情有独钟,似乎有其理由。有商家认为,促销活动是自己办的,对规定应该怎么理解,当然由自己来解释。并且,不仅对消费者,商家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保留“最终解释权”正是为了对付少数刁钻的消费者。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有些商场存在欺诈意图,但大多数商家还是在公平、合法的原则下经营的。不可不防范的是个别消费者投机取巧打商家的主意。某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商家面对众多的消费者,以一对多,从经济观点看,以一家的解释为准更能节省社会成本。”
专家:应由司法最终裁决
广州市消委会宣传指导部主任陈才兴指出,由于促销活动是由商家规定,商家对活动内容有解释权,但不一定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很容易用“最终解释权”作挡箭牌,所以如果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何国瑜律师认为,“最终解释权”其实是一些夸大事实、虚假宣传的商家留给自己的一条后路。但法律上认为,如果商家制定的条款具有欺骗、歧义、歪曲等性质,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如果商家是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详细说明条款,应在广告上声明。何律师指出,商家对活动有详细解释权,但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应归属司法机关裁决。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有限制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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