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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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10:17 光明网-光明日报 | |||||||||
记者 董山峰 本报北京4月11日电颇受关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今天通过建设部网站与大众见面。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规定是专门针对各地群众深恶痛绝的乱倒建筑垃圾行为制定的。
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限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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