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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见面会变成吹捧广告 名家维权大索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11:50 法制日报

  胡喜盈 唐伟

  3月15日,孙道临等5位老艺术家正式起诉“青春宝”公司,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已经立案。原告要求赔偿数额总共为400余万元,其中孙道临个人要求赔偿200万元。

  偷梁换柱见面会变成吹捧广告

  著名表演艺术家孙道临曾塑造了许多银幕英雄形象,为了保持其在观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孙道临声称从不接拍广告。然而就在他83岁高龄之际,他和上海其他十几位艺术家一起,莫名其妙地被赫然刊登在《新民晚报》和《解放日报》宣传浙江知名药业企业“青春宝”的广告版面上。对此孙道临愤怒斥责广告“荒唐”!

  由配音演员曹雷代表老艺术家们整理的一份《关于“青春宝”广告侵权事件》情况说明中提到,2003年11月15日,孙道临等12位艺术家应上海教育电视台《健康三人行》栏目负责人邀请,参加了其在上海静安体育馆举办的“观众见面会”。“说明”中强调:“参加这次活动前,主办方并没有向演员们说明这是一次由‘青春宝’冠名、带有为‘青春宝’做宣传性质的活动。主办方事先也没有跟演员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书或合同,更没有谈过演出报酬、出场费等问题……出于对观众的尊重,演员们没有计较报酬,并在主办方要求下都演出了节目。两场演出观众达近万人……演出结束后,主办方给了每位演员‘车马费’(另一说法是‘活动费’)1000元……当时,部分演员已经对这次活动的性质产生了怀疑,感觉到有广告倾向,但考虑到观众的热情和与教育电视台长期的合作关系,也没有再做计较。”

  然而令老艺术家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2003年11月18日,上海《新民晚报》广告版(第三版),用整版篇幅刊登了《鼓掌,10000双手为青春鼓掌———“青春宝健康三人行”大型见面会演出实录》,并配以3幅图片,其中最大的一幅照片约13×18厘米,是老演员孙道临在“见面会”上的形象,背后有童自荣和十多位观众,画面上方有“青春宝健康三人行”的大条横幅;另有两幅4厘米见方的照片,分别是童自荣单独头像和主持人与演员对话的照片。文字中也明确提到了参加演出艺术家的名字。

  屡遭侵权艺术家法庭讨公道

  老艺术家们认为:“从这篇所谓‘实录’文字的标题就可以看出,这次演员与观众的见面会已经被偷换成‘青春宝’与观众(消费者)的‘大型见面会’;观众为演员节目的鼓掌,也变成了‘为青春宝鼓掌’。用‘实录’里的话说,这次活动是‘见证青春宝品牌25年的魅力’……而演员们对此事一无所知,这毫无疑问地已经构成了对演员‘侵权’的事实。”

  莫名其妙被利用,成了所谓“广告代言人”是事实令老艺术家们无比愤怒并觉得名誉受到损害。从不做商业广告的艺术家孙道临十分生气,曾向青春宝公司提出抗议,然而不了了之。2004年1月9日,类似事件竟然再次发生,《解放日报》的广告版上又出现了一篇长篇“报道”,题为《不似春光,胜似春光———13位上海艺术家青春聚会》。文中涉及到的演员除了参加当日活动的12位艺术家,还加上了不相干的秦怡,配图是她2003年在北京参加文华奖颁奖典礼的照片。秦怡对此事同样毫不知晓。

  在“情况说明”的最后,13位老艺术家联合表态:“在没有得到演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青春宝’公司这样多次利用演员名义和形象为他们的产品做广告,已属严重侵权行为,并给演员的精神和名誉带来严重损害。部分演员还是军人,他们不能随便做广告,而‘青春宝’公司利用他们的形象,事先也根本没有征得部队的同意。”于是,艺术家们愤而将侵权方告上法庭。

  各说各理原被告方律师相继陈辞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焦点广告公司的徐丽说,广告的制作发布有特殊的行政审批程序,报社刊登广告前也必会审查广告公司提交的文稿,但对于那两篇报道,报社从未视作广告加以审核对待,至多属于人们俗称的“软广告”而已。她认为焦点公司所做的事情跟记者采访写文章是类似的,只是在操作上没能妥帖完美。

  徐丽说,为了息事宁人,他们曾逐一登门向这些艺术家解释并在报纸上登致歉信,还提出以20万元作为补偿,但对方坚持认为“青春宝”是得益者,焦点公司只是替罪羊。在此之后一次三方会谈中,演员一方甚至要求焦点公司退场。徐丽认为,是20万元和800万元的金额差距导致事情演变成了如今的状况。

  对于老艺术家们提出的400万元的赔偿金额,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我个人认为不会有让步。老艺术家们都不指望这笔赔偿金发财,不管赔偿多少,都带有一种惩罚性质。而且,这家公司效益很好,每年都有上亿元的产值。光他们付给下属的焦点广告公司的年广告费用就是2000万元,他们应该而且也有能力负担这笔赔款。”

  被告律师则认为,孙道临等人都没有针对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四百多万元的实际损失证据,这让人无法理解。孙道临在诉状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法条的原意,这三方或其中一方,未经他人同意,有侵犯了其名义权等6种侵权行为的,就要负担民事责任,而在此案中,侵权的不是广告主“青春宝”公司,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青春宝”公司也不该像原告提出的那样要一同受罚。

  据相关法律人士从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了解到,是否是广告主要看商家是否付费。如果是广告,《广告法》对侵权有很明确的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将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代言人之所以被选来为产品代言,商家看重的是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在支付了代言费用,代言人为产品代言以后,代言人的信用以及知名度就相应地转移到产品当中。消费者正是看到代言人的宣传,才听信了产品疗效,如果产品质量上存在问题,继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代言人决不是没有责任的,代言人做广告要慎重,商家也不能强求明星来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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