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协质疑银行提前还贷收违约金的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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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4:58 四川新闻网 | |||||||||
随着新一轮贷款利息的提高,许多有提前还贷能力的商品房按揭消费者纷纷打算提前向银行还款,以便减少利息提高所带来的损失。但对于成都市绝大多数银行对提前还贷的消费者实行收取违约金的做法,4月7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应该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的“违约金”。而如果客户对于银行强行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的“违约金”存疑,成都市消协将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成都市消协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一般地说,按揭购房中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那么银行应该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的“违约金”。而且,银行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应属无效。 业内人士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但令人遗憾的是,成都许多消费者被银行非法地收取了所谓的违约金,结果还觉得这是商业惯例,觉得是正常该给的钱。所以,我们有义务提醒成都众多按揭购房的消费者,当银行向你索赔违约金时,消费者可以大胆地说不!”成都市消协这位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 当天,一位姓张的成都市民告诉记者,自己也是一位通过按揭购房的银行客户。按照银行的逻辑,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等于就是说我提前还钱有错,还该倒贴他的利息。这样的条款,不是针对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又是什么? 随后,四川新闻网记者为此专门咨询了有关律师的说法。有律师指出,如果借贷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那么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这种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行为应该是不成立的。 四川新闻网记者 姚朔昂 声明:转载本稿必须得到四川新闻网口头授权(包括已经签订转载协议的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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