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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个月后歌华涨价案开审 控辩双方法庭交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4:06 法制日报

  在等待了19个月后———

  歌华涨价案开审 控辩双方法庭交锋

  涨价是否合法,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成为庭审辩论焦点

  本报记者 陈晓英

  备受社会关注的“歌华涨价案”于4月6日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何女士一大早就来到了法院门口。从2003年7月起诉到现在,一般消费者对歌华涨价一事已逐渐淡忘,而何女士仍觉得一桩桩事情历历在目。

  2003年6月30日,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发出一封致北京有线电视用户的通知,通知中注明: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批复,从7月1日起,每户有线电视用户缴纳的有线电视费,从每月12元涨到18元。

  何女士7月16日发现银行账户上被多扣了6元钱后才知道涨价的事情。她认为歌华公司不征求消费者意见就单方面涨价,且私自从其银行账户上扣钱属于侵权。为这6元钱,何女士红颜一怒,请求崇文区法院判令歌华公司退还擅自多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焦点一:依据的合法性

  法庭上,歌华公司拿出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的批复》作为自己的一张王牌。批复中说到:“同意你公司调整我市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歌华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在执行政府的定价。涨价没有听证则是因为在政府价格听证目录里没有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这一项。

  何女士的代理人王立堂对“批复”二字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被告歌华公司是企业单位,不是北京市物价局的下属单位,不应适用“批复”,否则就是政企不分。这种政企不分的行政文件在形式上缺乏合法依据。在内容上,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是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的职权,消费者、经营者有建议权但没有调整权。物价局的批复实际上是将政府定价的调整权授予了一个企业,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焦点二:知情权

  相对涨价和涨价的依据,歌华公司有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是法庭上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歌华公司认为,由于有线电视的消费者群体具有不特定性和随机性,因此不可能把涨价的消息送达给每个特定消费者。歌华公司通过在居民社区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已经能够表明歌华公司已经适当合理地履行了告知义务。此外,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

  王立堂表示,歌华公司既没有直接告知也没有间接告知。何女士的地址、电话在歌华公司均有登记,为什么涨价时歌华就不能通过电话、寄信或上门的方式告知呢?何女士所在的社区也没有张贴歌华公司致北京有线电视用户的通知,有众多的社区居民作出书面证明从未见过这一通知。此外,媒体的报道行为也不能替代歌华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

  焦点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法庭上,歌华公司表示,涨价是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而调整后的第一次收费是在2003年7月16日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自7月1日至7月15日,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愿意依照变更后的收费标准继续接受服务。消费者可以直接通知歌华公司终止服务,也可以提取自己预存在账户的款项致使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不能划账来终止合同。

  王立堂指出,首先涨价通知印发于6月30日,7月1日执行,且不说原告看不到,即使看到了也没有自主选择的时间和可能。而在7月1日到7月15日之间还可以自主选择的说法歌华公司此前更是没有公示,这15天收费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算以及如何办理终止手续也没有说明。如果歌华尊重和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就应该在公布和开始涨价之间留有足够的时间,而不是今天公布明天执行。让消费者把账户钱取走的说法更是“奇谈怪论”,账号是消费者的,歌华没有权力要求消费者这么做。

  原告代理律师李尧指出,歌华公司在北京有线电视业处于“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地位,消费者实际上无法选择服务的提供者,但消费者至少还有选择不看电视、不接受被告服务的权利,然而就连这点最后的权利也被侵犯了。原告于7月26日和8月14日两次用挂号信的方式明确告知歌华公司”拒绝接受强制交易行为“,而2003年的8月到10月,何女士的账户上每月依旧被强行划走18元。

  焦点四:公平交易权

  “歌华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停止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除非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从消费者账户中划款。”王立堂认为歌华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歌华公司则只是简单地表示自己没有侵犯公平交易权。

  庭审进行了三个半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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