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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别银行收取提前还贷收利息的有关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6:32 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我们注意到近期央行调整房贷利率后,出现了部分消费者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而提前还贷的情况,这说明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已经产生效果。而对于部分消费者提前还贷的行为,有个别银行开始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是所谓的“违约金”。对此,我们认为:

  1、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
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的,银行是没有权利收取消费者的“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的“违约金”的,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2、有报道北京的四大国有银行北京分行已明确表态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或“违约金”;四大国有银行总部亦表态无收取该金的打算。在某种程度,体现了以上银行对前款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3、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4、今后,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银行法》等规定,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价格联盟”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而限制竞争。

  5、本次利率调整所引发的提前还贷现象,据分析可能还会继续。个别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缺乏合同条款方面的法律支持,从金融管理和竞争的大环境讲,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预测意识和能力不足,当市场变化后,出现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行变更、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贷消费的范围还会增大,比例也可能会有大幅度提高。这次房贷市场利率变化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服务提了醒。

  6、商业银行的资金来自储户,银行经营不善难以为继后储户的权益也要受损。所以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储蓄也要选择信誉好,抵御风险意识和能力强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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