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与物业管理(3个)
{1}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点评?押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将单方意志强加于对方,消费者无论同意与否只能被动接受,这样的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
同法》的规定。
{2}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点评:上述条款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问题的若干解释》中的规定,变相限制了购房人的选择权利,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推卸了自己的义务。
{3}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点评?押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的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也无权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行为。
电信服务(1个)
{4}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点评: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提供服务的规定。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
金融保险(2个)
{5}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押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6}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押《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有线电视(1个)
{7}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1-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三个月不交费者,切除信号,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点评: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的交费规则,其性质应为效力未定的单方规则。上述格式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做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商场(店)(1个)
{8}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他(2个)
{9}消费场所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点评:上述告示的赔偿规定实质上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提供物品服务的单位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熏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熏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
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
点评:经营者的上述声明减轻了自身应当承担的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悖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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