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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日期标示不当 消费者告赢杭州蝶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11: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爱美的女性总是偏爱品牌的化妆品,南京某大学当教师的刘女士通过别人介绍喜欢上蝶妆系列化妆品,然而刘女士想到厂家印在化妆瓶上的日期并不等于开瓶后的使用期,刘小姐的这一观点触及到我国几十年以来化妆品行业对化妆品使用期限规定的空白点。刘女士认为蝶妆化妆品生产厂家对化妆品生产日期标示不当,对于消费者会产生误导从而危及人体健康,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化妆品牌告上了法庭。刘小姐历经一年的诉讼官司,最终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刘小姐胜诉,判决化妆品生产厂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化妆品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刘女士从2000年开始购买杭州乐金化妆品公司生产的蝶妆系列化妆品,2002年底时,刘女士突然感到右面颊部不适,经江苏省人民医院确诊为囊肿,并为其做了切除手术。好好的脸上突然被开了一刀,刘女士心里由此产生了疙瘩,该囊肿是否与自己使用过期化妆品有关呢?刘女士于是将家中所有的蝶妆化妆品拿出来观察,发现除了近期在南京某商场所购买的海皙蓝O2时光嫩肤液在包装瓶底部打有限用期到2007年外,其他的曼丽妃丝套装盒上则只标有限用合格日期,而盒内产品如泡沫洁面膏、柔颜滋养乳、清爽健肤水、健肤露瓶体则连限用期都没有标。而刘女士在使用的所有产品都未到限用期,自己的囊肿是否与该产品有关?限用合格究竟是什么意思?带着以上疑问,刘女士咨询了乐金公司南京办事处,该公司有关人士向其答复为,使用该公司产品不会有刘女士所述现象;对限用合格期则解释为在此日期前均可放心使用,对开瓶后应多长时间合理使用完则避而不答,刘女士认为化妆品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与限用合格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刘女士感到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遂一纸诉状将其告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杭州乐金公司及商场在该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以免误导消费者。对此刘女士的委托律师南京德丰隆律师事务所沈晖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消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内容,刘女士的知情权诉讼要求完全合理,根据《产品质量法》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化妆品作为日化用品,当其超过正常的使用期限后,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化学变化,并且有可能由于该变化的发生而导致原本适用的人群不再适用,进而使人群在使用该化妆品时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化妆品无疑是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显然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被告律师则认为该公司产品的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的诉讼要求是不合理的。南京市鼓楼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女士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在受理后,专门派人前往北京就刘女士的化妆品情况向国家质监总局咨询过后,最终南京市中院作出认定,该化妆品标注的限用日期,其实是厂家在规定贮存条件,未开瓶状态下的使用期限。产品一旦开瓶使用,其限用期限将大大缩短。因此,该产品标注有误导消费者之嫌。消费者想要知道产品在开封后的使用期限对于正常使用很有必要。刘女士要求两被告告知其所购买化妆品使用期限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肖军 实习生 董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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