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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流霞商标争议未定 二锅头欲讨回使用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14:33 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 侯志鸿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醉流霞”商标的所有者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不得使用此商标,这惹怒了二锅头酒业集团。商标的所有者为什么没有商标的使用权?法院的主要依据是,醉流霞公司与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签订的两份协议。但二锅头集团却认为这两份协议不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于近日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称一定要讨回“醉流霞”商标的使用权。

  醉流霞公司称买断商标使用权

  据悉,“醉流霞”商标由二锅头集团的前身北京大兴酒厂于1990年正式注册。2001年6月,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二锅头集团。2003年1月,该商标又获准转让给二锅头股份。

  但醉流霞公司称,早于1998年6月26日与二锅头集团签订了关于“醉流霞”的商标使用协议书,醉流霞公司买断“醉流霞”

  酒的产权。根据双方约定,大兴酒厂(二锅头酒业集团的前身)干部职工占有90%的股份,大兴酒厂占有10%的股份,成立醉流霞商贸公司,买断大兴酒厂“醉流霞”酒的产权,永远开发、永远使用;大兴酒厂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注册商标。2002年7月,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醉流霞”酒由二锅头股份公司灌装后向醉流霞公司供货。

  协议签订后,醉流霞公司一直独家使用醉流霞商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仅广告费就投入了360余万元,产品由原来的1个增至6个,销售额增加到5000余万元。

  但2004年3月中旬,二锅头股份单方面停止向醉流霞公司供货,并向各经销商大量发售“醉流霞”品牌系列酒,其间并未通知醉流霞公司,所以醉流霞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醉流霞公司继续享有“醉流霞”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主要依据为,该公司与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签订的两份协议,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审中认定这两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谜团:签协议是迫于人情?

  “他们想分文不花,凭两份无效的协议就要拿走我们经营多年的品牌!”二锅头酒业集团的一位负责人十分不满地对记者说。二锅头酒业集团这名负责人认为,“醉流霞”所谓的“买断”只是一纸空文,从来没有掏过一分钱;“醉流霞”酒的生产、设计开发、经营等工作自始至今都是由“醉流霞”商标所有人二锅头酒业集团完成的,醉流霞商贸公司只是从1999年开始成为“醉流霞”酒的销售商,并没有投入实际的费用对品牌进行经营。

  但是,二锅头酒业集团当初怎么会通过协议将商标无偿转让他人呢?知情人士称,这还源于当年微妙的人事关系。二锅头酒业集团董事长程学昌说,醉流霞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渭增在1988年1月至1998年6月15日期间一直担任二锅头集团的厂长兼党委书记。1998年6月15日,张渭增提拔本厂的程学昌、贡献文分别任二锅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副厂长,而张渭增自己仍然任书记职务至2000年3月30日。1998年6月26日,张渭增命程学昌和贡献文分别代表二锅头集团和当时还没有成立的醉流霞酒业责任有限公司签订了诉讼中的“1998年6月26日协议书”。2002年7月16日,张渭增找到程学昌,让程学昌再签一份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与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协议书,即第二份协议书,程学昌迫于个人感情,没有经过职代会及领导班子讨论同意,私下签了这份协议。之后不久,职工得知后都极力反对,张渭增同意将2002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作废,还当着集团现法定代表人张德菊的面把协议书撕了,说该份协议解除了。

  内幕:订协议时公司未成立?

  记者见到这两份协议书,令人感到奇怪的是,1998年6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注明的甲方为“酒厂”,乙方为“醉流霞酒业责任有限公司”;但协议书中签字盖章处,甲方却是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乙方是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最初在协议上签字代表甲、乙双方签字的分别是程学昌与贡献文,二位都是协议一方的领导即二锅头酒厂的正、副厂长。

  而且,协议的签订日期是1998年6月26日。但是,记者却从北京市工商局查询了解到,北京醉流霞酒业责任有限公司当时并不存在,而是直至1999年4月才成立。

  “这两份协议在合同文件上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等在京的部分法学专家就此事进行了论证。

  刘春田教授等专家认为,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在当时尚未成立,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不可能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张渭增以尚不存在的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订立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如果勉强将1998年协议的当事人理解为1999年10月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在合同中真正盖章的双方,合同自此时开始成立。”此案的代理律师姚惠娟对本报记者说,“但合同的甲方,即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当时根本就不是‘醉流霞’商标的注册权人;而且,张渭增与程学昌签协议时从未得到国营北京大兴酒厂的同意或授权委托,无权对‘醉流霞’商标实施任何处分行为。”

  此外,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许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醉流霞”商标的注册人北京大兴酒厂没有与北京醉流霞酒业责任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更没向商标管理机关进行过任何备案手续,所以协议无效。

  专家认为,由于在第二份协议中有:“根据原协议,醉流霞公司已买断‘醉流霞’品牌所有权”之说也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因第一份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第二份协议买断的陈诉也是虚假的、无效的。

  但是,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却坚持认为,二锅头酒业集团与醉流霞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醉流霞”商标最后会落入谁家,这还有待北京高院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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