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爱傍名牌 选购理应当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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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11:19 中国消费者报 | |||||||||
去年7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8号消费警示称,不少知名家电品牌正频遭傍名牌侵扰,消费者购买时须提防“李鬼”。而这则消费警示却给自己惹来官司,经过两次庭审,近日法院终审判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胜诉—— 本报记者 李唯同 袁 征
一则消费警示惹出官司 上海市消费者陈小姐想买一台空调,她向销售商明确表示,购买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本大金牌空调,于是,销售人员热情地推荐了“大金风灵”和“大金阪本”两款产品。陈小姐选择了“大金阪本”。第二天上门安装时,陈小姐发现她买的大金空调虽然与真正的大金空调外观、商标十分相似,可品牌的英文拼写截然不同。尽管销售人员解释是“两个系列的产品”,但将信将疑的陈小姐还是直接把电话打到了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得到的回答出人意料:“大金风灵”确属日本大金品牌,“大金阪本”则根本不是日本大金的产品,而是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气愤的陈小姐投诉到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 消保委经过调查了解,发现类似陈小姐的遭遇并不少见,部分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采用混淆商标名称、品牌的办法,含糊其词,误导消费者,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来销售其产品。据此,2004年7月,他们发布了“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 选购要当心》。谁知,这则消费警示竟让消保委成了被告。 18年来首次被诉上法庭 去年8月11日,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科技)一纸《民事起诉状》将市消保委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消保委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听信消费者陈小姐的一面之词,断然认定原告的产品故意在傍名牌,贬低了原告的名誉,以至于各媒体以“消费警示”内容进行了错误的报道,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不少“大金阪本”的消费者打电话来要求退货,销售代理商要求终止销售合同,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名誉,给他们的生产和经营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据此他们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撤销该《消费警示》;二、在相关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三、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表示,自1986年成立以来,上海市消保委还是第一次当被告。他们是依法发布消费警示的,内容清楚,事实确凿,不怕当被告。消保委还表示,将继续发布消费警示。虽然点名批评可能给消保委惹来更多官司,但哪怕再打几场官司也要加大点名批评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去年12月9日,此案一审开庭引起关注,据称当时庭审现场座无虚席。原被告双方就消费警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法庭当庭宣判,“消保委在其法定职能下发布的消费警示客观真实,不具有对原告名誉侵犯的事实。”驳回大金科技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100元诉讼费。大金科技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于2004年12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令他们失望的是,二审法院在今年3月9日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消费警示 根本没惹大金科技 记者打电话给当时担当上海市消保委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陶武平律师,陶律师表示,此次大金科技向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很是蹊跷,有点“看不懂”。 陶律师告诉记者,大金科技起诉让他觉得很蹊跷,因为第8号消费警示根本没有批评大金科技!既没说该公司注册的商标有问题,也没说“大金阪本”空调质量不好,而是批评很多空调经销商,用傍名牌产品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本来想买甲产品,结果错误地买了乙产品。但是大金科技却把市消保委诉上法庭,实属无端! 令陶律师感到“看不懂”的是,既然大金科技认为消保委破坏了他的名誉,那么,按照常理,应该会涉及到赔偿问题。即便由于法人身份,他们不具备只有自然人才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失赔偿,还可以申请经济损失赔偿,可是他们的诉状请求中,从头到尾,除了要求被告支付约为50元的诉讼费外,没有任何物质方面的要求。陶律师说,看不懂他们的诉讼心理。 陶律师随后提醒说,现在市场上的傍名牌很多,这些产品的特征就是和真正的名牌产品极其相似,有的消费者买了若干年之后还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个“李鬼”。所以大家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分辨产品的商标、生产厂家、中英文产品名等要件,最好不要听信经销商的一面之词。如果不慎买了傍名牌产品,可以找当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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