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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I案4月1日开庭 当事人追加宝洁公司为被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03:34 每日经济新闻

  当事人追加宝洁(中国)公司和刘嘉玲为被告,指控罪项均为“欺诈”

  张晓华 NBD上海报道

   昨日下午,本报记者第一时间从SK-II案当事人吕萍委托代理人唐伟处获悉,他刚刚向法院递交了两份“追加被告”申请,一份针对“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一份针对“刘嘉
玲”,指控罪项均为“欺诈”。

  此前的3月1日,唐伟和另外一名王成文律师把SK-II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及SK—II的总经销———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唐伟表示,此案将在4月1日开庭审理。

  据了解,这场官司的标的为840元(一支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售价),外加1000元的精神赔偿费,还有部分医疗费用。而自始至终没有露面的受害人吕萍,也有可能现身法庭,呈露“使用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后的面部受损害程度”。

  对于宝洁质疑唐伟的“自由人身份”问题,唐伟表示,“法院提供的委托代理人身份非常明确,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我可以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

  “我认为我们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唐伟强调道,“我们一定要给中国千千万万消费者一个知情权。”

  “法院的通知已经给了江西凯美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给我们传真了一份。”SK—II中国区公关经理冯佳路则对记者表示,“现在并不知道他们追加我们和刘嘉玲成被告,但不管具体告的是什么单位和人,因为主要是涉及我们的产品,所以宝洁一定会参与到里面。”

  冯佳路还表示,目前,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已在调查,宝洁所能做的就是“配合司法部门调查,而且坚持最开始的立场:产品完全安全,其成分、标识完全符合国家各相关部门对产品的要求。”

  ”除了引起质疑的核心“宣传手册”全国停用外,该产品的销售目前并没有受到影响。“冯佳路对记者强调道,SK-II主要在中国(包括内地、香港、台湾)、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韩国、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11个市场销售,在亚洲“尤其受消费者欢迎”。

  当行业条例和法律相抵

  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唐伟还称,SK-II问题产品除了虚假宣传外,在安全问题和产品标识上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

  “进口化妆品还应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地’‘警示性’等项目上明示,否则就是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某资深律师向记者表示。

  而在冯佳路传给本报的涉案产品“中文标签”中,其内容确实没有标明生产厂名和厂址,但标示有“总经销”的厂址和厂名;没有提醒“含有强碱,避免接触眼睛,防止失明”,但有“如有刺激,请停止使用。避开眼睑部位”及“使用前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等警示性话语。对所含成分名称含量则完全没有进行中文说明。

  律师分析,SK-II案现在有3个焦点问题: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所含成分是否对人体有害;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伤害。第一个问题要由工商部门最后发布惩罚决定书定性,第二个问题要卫生部等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第三个问题则较复杂,而且应该是本案目前关注的“重点”,“这关键要看消费者吕萍的皮肤受损害程度。”

  此外,唐伟对宝洁方面提供的《化妆品卫生规范》有关内容也提出质疑——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氢氧化钠可用于化妆品中作为pH值调节剂用于一般化妆品中,当该成分作为pH值调节剂用于一般化妆品中时,不需要在标签上有特别标示及警告标识。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个行政条例,是一个行业规定性的东西,如果有法律有冲突,必须服从法律。”唐伟强调道。(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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