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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委会发布霸王条款点评结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6:15 深圳特区报

  编者按:2004年5月至8月,深圳市消委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截止到去年8月1日,消委会共征集到涉嫌“霸王条款”的案例200多宗,并于去年9月10日邀请市人大法工委、政协办公厅、法制局、律师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零售商业行业协会、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专业人士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的点评。昨天,市消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去年声势浩大的“霸王条款”点评结果向公众正式发布,以引起相关行业重视,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警示。

  商场内衣手表烟酒不能退换

  点评:规定无效,可以退换!

  案例一:某商场在店堂内贴出告示《商品退换货规定》,其中有两条规定:一、烟、酒、化妆品、书、磁带、CD、VCD、电池、胶卷、内衣及贴身衣物、灯泡、洗涤用品、手表等商品不能退换;二、购买日期超过30天的商品不能退换。

  专家点评:若此类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都有相关规定。因此商家在不问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作出上述商品不予退换的规定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是无效的。

  案例二:另外一家商场的《商品退换货规定》则称:顾客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可退货,退货商品的价格如遇价格调整,按低价退货。

  专家点评:这里对“不满意可退货”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质量问题或因经营者的承诺不能实现而不满意要求退货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商品的价格如遇下降,应按原价格退还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另一种情况是因消费者自身的随意性而感到不满意要求退货的,可以考虑就低的原则,因为此时消费者存在违约的行为。

  商场存包遗失自负

  点评:商家免责无效

  点评:不提前告知该赔偿损失案例一:某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商家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管无偿”,二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由此可见,该商场的规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减少了免责的要件,因而是无效的。

  物业公司业主违规,可停水停电

  点评:物业公司行为越权

  案例一:某物业管理在《业主公约》中规定:“违反有关业主义务的几项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缴交管理费等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强制整改,包括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

  专家点评: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行为。

  案例二:某物业公司制定的《装修违规处罚条例》中规定:对装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业主,可扣留或没收工具。

  专家点评:我国法律对设定处罚权的主体和行使处罚权的主体有着细致而严格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其既没有处罚设定权也没有处罚权,其没有法定依据而扣留和没收工具是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三:某物业公司在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物业公司违反协议,业主可要求退回多收、乱收的费用及利息(相当于每日万分之零点二);如果业主违反协议,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齐所欠费用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专家点评:该条款对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对等,有违《民法通则》第三、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17条(6)款规定,“规定相对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使用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格式合同条款为无效的合同条款”,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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