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坊与老作坊涉嫌侵权 一字之差引发250万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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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7:5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今天上午在二中院,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为捍卫自己的“作坊”商标不受侵犯,将北京糖业烟酒公司、四川老作坊酒厂、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作坊”商标与“老作坊”是否构成近似侵权。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公司提出了25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 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称,2004年11月,他们发现北京市朝阳糖业烟酒公
北京朝阳糖业烟酒公司与大邑县大庄园实业公司一致答辩表示,销售生产的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存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问题。 四川老作坊酒厂答辩表示,他们在商品上使用“老作坊”三字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他们使用“作坊”二字由来已久,对于“作坊”或“老作坊”文字组合享有在先权利。 截至发稿,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刘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