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餐饮界开瓶费死灰复燃 消费者对此反应强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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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 11:02 重庆晨报 | |||||||||
“在酒店买的酒水在酒店喝还收开瓶费!这是不是酒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春节期间,重庆晨报热线接到了一些市民这样的电话———曾被杜绝的收取“开瓶费”现象,又成了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酒店聚会遭收开瓶费
杨家坪一旅行社王小姐称,春节期间,她和几个朋友到渝中区的一家酒店聚会,结账时,王小姐发现除酒席费450元外,多了30元的开瓶费。几番争执后,王小姐还是极不情愿地交了那30元的“开瓶费”。 记者随后从市餐饮协会了解到,在我市部分餐饮及酒店行业,酒店收取一定的“开瓶费”的现象是存在的,但仅仅是针对外带的酒水而言,像王小姐这样在酒店买的酒水还收取开瓶费的,属于不合理收费。 侵权与否要看具体情况 重庆金马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认为,“开瓶费”侵权与否,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消费者在被告知“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情况下仍自带酒水消费,那么这“开瓶费”就是合理的,不存在“强迫”的说法。反之,如果消费者事先不知或经营者也未明确告知,就不合理,因为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重庆天平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则认为,对于餐饮业,物价部门基本上说来是放开管理,“开瓶费”收取与否是酒店的一种自主行为,只要不存在欺诈或强迫,物价部门不会作过多的干预。 餐厅无权收取开瓶费 但是,据记者了解,中消协曾表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一些餐厅贴有“谢绝酒水”进而收取“开瓶费”,属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餐厅无权收取“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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