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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效药系假冒药品 患者获双倍赔偿11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1:35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傅春荣

  患者张先生在北京一家中医门诊部购买了5万多元的治疗糖尿病的特效药,使用后发现没有疗效,经权威部门检验该药系假冒药品,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先生获得双倍赔偿11万余元。

  64岁的张先生是一名糖尿病患者。张先生称,2003年在报纸上看到“中医治愈糖尿病,营造生命的绿洲,不控制饮食,不长期服药,利消克糖宁,造福人类”的广告,经辗转打听,找到北京某中医门诊部。2003年11月,张先生来到该中医门诊部就诊,由第九诊室的刘医生开具了“利消克糖宁”90盒的处方,并支付了55800元的药费。因服用后效果不好,张先生找到药监局,经查得知“利消克糖宁”是假药。2004年9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医门诊部返还购药款55800元、赔偿55800元,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一审法院判决中医门诊部返还张先生购药款55800元,赔偿55800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2000元。判决后,中医门诊部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先生到北京某中医门诊部看病、购药,并支付药费55800元的事实。且张先生已年过六十,患病且居住于外地,来北京看病购药,多买一些带回自用并给亲友使用,符合人之常情,并且也是按处方要求的数量购买,无可非议。北京某中医门诊部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成立的股份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张先生到该中医门诊部就医,由该中医门诊部聘用的执业医师接诊并开具处方,中医门诊部应对该执业医师的行为承担责任。“利消克糖宁”经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系假冒药品,北京某中医门诊部出售给张先生“利消克糖宁”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予以双倍赔偿。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中医门诊部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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