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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果查实维他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7:5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肖蓓

  “维他奶整个集团购买的大豆水分都是超标的,购买水分超标的大豆是公司高层的政策,我们的责任就是想办法把这些(大豆)用到产品上面。”如果单志东和维他奶厂长的这段对话录音被查实,那么很明显,使用过期原料并不是由于企业管理不严,而是维他奶集团自上而下的一种有组织的行为。那么,这种有组织使用过期原料的行为,触犯哪些法律?是否应
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记者就此咨询了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人士。

  出现严重中毒事故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市消保委的律师志愿者、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洪林认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食品销售之后所产生的后果而定。如果由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食品中毒事故的,不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如果出现严重的中毒事故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次充好”可能被判2年以上徒刑

  “即使目前还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也并不意味着维他奶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孙洪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9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该批维他奶已经投入市场并销售达到法定数额的话,就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故意高层将被追责

  孙洪林律师认为,如果使用超标原料被查实是来自公司高层的决策,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的行为,体现了企业的道德沦丧。因此维他奶公司的高层也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松江区的一超市内摆放着等待销售的维他奶饮料。从2004年9月到2005年6月,单志东一直举报维他奶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大豆和霉变豆粉作为生产原料制作维他奶饮品,最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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