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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奶粉举证难公益诉讼不实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4:26 法制晚报

  “雀巢”若受行政处罚 罚款将是国家财政收入 专家支招:

  状告雀巢消费者双倍索赔最实惠

  除建议建立维权基金外 法学专家称:如果索赔成功 此判决虽不具有判例效应 但却具备证据效力

  当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在云南昆明再度被检出碘含量超标后,雀巢公司宣布从6月11日起问题奶粉全部退货并再次道歉,这是雀巢公司在经历了消极应对——积极自辩——公开道歉——只换不退——部分可退的“表演”之后,在中国消费者面前进行的第6次“变脸”。

  消费者只能听之任之选择退货吗?记者就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和法律人士。

  消费者

  双倍索赔最方便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雀巢公司提出的全部退货方案,在无形中减小了自己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实际上,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产品,本身是一种欺诈,消费者就可以根据《消法》提出双倍赔偿,即使雀巢的碘含量超标没有对人体造成伤害,消费者也可以据此要求赔偿。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目前最为简便的索赔方式。

  对于长期食用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的婴儿来说,其家长可能最为担心是否已对孩子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邱宝昌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只要有证据证明食用碘超标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就可以向雀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但消费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就目前而言,让消费者拿出人身损害和食用奶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

  获精神赔偿

  律师称可能性极小

  一些担心孩子健康会受到影响的父母整天忧心忡忡,他们能否获得精神赔偿呢?

  邱宝昌认为成功的可能性极小,他说虽然已经明确雀巢问题奶粉碘含量超标,但这些奶粉对人体的伤害还没有确定,由于人身损害的不确定性,法院很难支持消费者的精神损失主张。

  此前媒体报道称,雀巢公司可能受到上千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些罚款能否作为赔偿金向消费者进行支付呢?

  邱宝昌说,雀巢公司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能混同,按照法律规定,行政罚款只能上缴国库,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不能作为赔偿金支付消费者。

  难以举证

  建议建立维权基金

  奶粉碘超标的危害是潜在的,可能已经发生,可能将来才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这对普通消费者来说非常难举证。北京澍桦律师事务所沈腾律师认为,这种潜在的危害是无法量化的,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补偿和救济,作为消费者,很难有效达到公益诉讼目的。

  对于这种明显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沈律师认为,应该尽快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维权基金或健康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问题产品的罚款可进入该基金,然后由这个基金来对受侵害的消费者进行援助,这样可以减低司法成本和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雀巢事件反思

  免检牌是否应取消?

  雀巢奶粉属于国家免检产品,如果不是浙江省工商部门的及时抽检,问题奶粉可能至今仍逍遥法外。邱宝昌认为,雀巢事件并非只是个例,此案给我们一个教训:尽管国家有免检规定,但食品卫生事关每个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食品卫生企业的免检牌必须收回,主管部门应实时监控,在生产环节和进入流通领域前都应该对食品进行检测。

  是否应有统一标准?

  在碘超标事件发生后,雀巢公司一会儿强调其产品符合《国际幼儿奶粉食品标准》,一会儿又强调符合中国营养协会的推荐标准,虽然这是雀巢公司在避重就轻,但各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却反应不一。邱宝昌建议,我国应在食品卫生方面成立一个统一的综合执法部门,在认证、生产、流通等环节统一管理,而且确定统一的国家标准。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两年前,惠氏婴儿奶粉出现问题后主动召回,但雀巢公司至今避而不谈召回问题奶粉。邱宝昌认为,要不是许多超市主动下架,这些奶粉可能仍摆在货架上。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

  本版撰文/记者 李奎

  消费者双倍

  索赔流程图

  立案

  消费者拿着购物发票,到法院立案,法院在7天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判决

  简易程序,法院将在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普通程序则需6个月;如果需要鉴定,时间延长3个月

  上诉

  上诉期15天,如果一方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将在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注:法学专家王宁燕称,若消费者双倍索赔成功,此判决虽不具有判例效应,但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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