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餐饮业行规即将施行 允许征收10%开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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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7:2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我省餐饮业行规行约3月1日起施行 第11条:餐饮企业要制定合理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布。 第27条:餐饮企业对消费者在服务场所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提请消费者妥善保管,当物品遗失时,应协助消费者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28条: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消费者有权拒付标明价格之外的费用。 昨日,记者从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获悉,我省餐饮业首拟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之审议稿第20条规定,餐饮行业可对客人自带酒水收取适当服务费,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客人自带酒水价位的10%左右收取,审议稿近日经各企业及相关部门确认后,3月1日起将开始施行。 开瓶费: 商家自主决定收不收 在该“行规”第二章行约规范规定的第20条具体约定中,对备受争议的“自带酒水服务费”作出如下规定:餐饮企业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也可对客人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具体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客人自带酒水或食品价格的10%左右收取。需将以上事项在餐厅显著位置,以告示形式向消费者明确无误地告知。 冲击波:商家专家反应各不同 “行规”对商家是否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没有强制要求。省行业协会会长何涛认为,“其主要用意是明确商家有此权利,究竟各商家到底是收还是不收,可自主决定,这只能让市场决定其存亡!” 成都一餐饮企业负责人表示,既然是“行规”,各企业就应该遵守。“你收,客人可能不来,但如果你不收,服务不好,客人可能宁愿花钱,这是市场竞争的问题。”他表示,该企业将按照“行规”收取“开瓶费”,即使是象征性地只收10元钱。 省消委会名誉会长谷岩则明确表示,不支持“自带酒水服务费”列入行规。他认为,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原因,无非是因商家店内酒水价位明显偏高所致。因此根治之法在于经营者自己把店内酒水价位降下来。 新内容: “行规”关注消费者权益 在阅读我省餐饮业首拟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之审议稿时,记者发现“自带酒水费”问题仅为34条行规中的一条。在第一章总则的认定下,第二章针对餐饮行业的合法经营、经营环境、食品安全、明码标价、服务规范、质量保证等14个方面进行了一般约定和具体约定。而且针对“消费纠纷处理”问题,该“行规”还单独列出第三章共10项条款,对消费者关注的一些“在消费场所丢失物品”、“不得携带宠物,或者穿拖鞋进餐”、“不得进行最低消费”、“对纠纷难鉴定之时,由商家拿出无过错证据”等问题进行专门约定。 省社科院社会学专家胡光伟表示,餐饮业行规不能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见习记者 石莉芳 实习生 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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