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说顾客就是上帝,那么上帝有什么权利呢?记者在南宁市消费者协会采访时,得到几个典型的案例,里面包含着一些消费者极易忽视的权利。
免费赠品可索赔
现在一些商家为招睐顾客,常常打出“买一赠一”的招牌,进行促销。今年1月,南宁
某商场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承诺凡购买家电、音响或其它产品满1000元以上的,赠送名牌话筒一只或某名牌收音机一个。消费者何某在购买了商场规定的产品后,发现获赠的收音机既无厂家标志,也无商标,且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便要求商家赔偿。但商场负责人说,该收音机属于赠品,不属于赔偿范围。再说,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规定,如果买到了不合格产品,可以按产品价格的两倍索赔,可你一分钱没花,加多少倍也是零。何某想想也是,只好自认倒霉,后经朋友点拨,投诉到消协,才讨回公道。
据消协人员介绍,商家这种“买一赠一”的行为并不是民法上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邀约行为。一旦消费者履行其要求,便在事实上与商家达成合同。商家必须履行合同,提供赠品,而且这些赠品必须是合格品,不能拿次品、假冒伪劣品来应付消费品。
打折品质量须保证
也有一些商家为了推销商品,实行“大出血”、“大减价”、“跳楼价”等做法来招睐顾客。王小姐便是在一家服装店买了一件裙子,打五折,回家一洗,裙子严重缩水,便找商家赔偿。该老板振振有词的狡辩说,这是打折品,不能保证质量,一分钱一分货,那么低的价钱只能买那样的商品。王小姐不服,投诉到消协,最终获得赔偿。
据介绍,所谓“跳楼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也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那是“次品”、“处理品”。
延时服务商家要赔偿
我们都知道,接受了一定部门的服务,超期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那么如果我们先付了费,却没有按时的服务,我们是否也可以获得赔偿?回答是肯定的,然而多数消费者却对这一权益不去认真考虑。
在生活中,有许多服务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了时限,消费者完全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去年12月,消费者王女士交了电话初装费后,业务人员说由于交换机容量已满,让她等一段时间再安装。这一等就是两个月,王女士再次要求电信部门为其安装电话。最后又将近过一个月,电信部门才为其安装电话。为此,王女士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当地消协投诉,经消协人员出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王女士被电信部门延时70多天,应如数赔偿王女士违约金。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诸如精神损害赔偿、文化消费赔偿等消费索赔。因此,消协提醒消费者自己应多留几个心眼,如果自己在消费中受到了损失,应该寻求有关的法律帮助,切莫轻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生活报实习生 覃永树 李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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