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索要发票 为日后留条“后路”

2001年07月05日 14:01  海南日报 

  有不少消费者反映,购物索要发票,是为了日后留条“后路”,即商品出了问题,可凭着发票来索赔。可一些商家却坑消费者,在发票上也做手脚。

  一消费者在海口某电脑店里购买了一台组装电脑,商家以开收据可以便宜几百元为由,没有给消费者开发票,后来这台电脑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商家索赔,却因单据上盖的公章和店名不符,店家不认账。

  有关人士指出,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电脑、家电、家具店等,一旦所购商品出现问题,商家则称这是消费者与某人的私下交易行为,按规定不负责任,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一位常年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消协人士,总结了不法经营者在发票上玩弄的主要欺诈手法有:

  以种种借口声称店里发票用完了,要求一周后再来开发票,以此避开“新三包规定”中“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的规定。这种情况在一些个体商店或饭店里经常遇到。

  推迟付货日期。特别是一些大件耐用消费品,如空调器一周以后再安装,一旦出现问题,已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

  购物凭证上不填具体的商品名称。而以一些字母或其他符号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使消费者不能明确指证。

  故意错填日期。如购买电器等大件商品时,在发票上提前填写日期,而对于食品则往后填写日期等。不盖单位公章,或者加盖的公章和店名不符。

  在购物凭证上加盖降价商品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按规定,已表明原因的处理商品是免除三包责任的。

  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民事财产关系中重要的法律凭证,表明买卖双方因商品交易构成合同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相互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据有关部门介绍,一张购物凭证应该包含的内容有商品名、型号、单价、数量、付款金额、交易时期、销售单位、支款人、收款人姓名等,有这凭证还必须加盖核发机关的印章,如税务或财政部门的印章。

  消费者购物向商家索要发票,一旦商品或服务等出了问题,发票就是凭据。如果消费者不了解或不在乎,往往就会造成利益受损而不能获赔的现象。所以购物时,千万别忽视了好好看一看发票。(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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