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最低消费”消费者有权说“不”

2001年06月25日 10:39  投资导报 

  张铭欣/文

  生活中,我们几乎每个消费者都有遭遇“最低消费”的经历,比如:

  镜头一:日前,在某公司供职的李先生请两名东北老乡去一连锁店吃饭,因为大堂太过吵闹,他向服务小姐提出要在包房里就餐。但是服务小姐的一番话却让李先生犯了难:小包房(最低消费)288,大包房(最低消费)388。李先生觉得这样的消费不合理,可是当着朋友的面,李先生也不好意思说不,可这心里却着实有些不痛快。因为,他以前来这儿在大堂吃饭,3个朋友一起花100多元就可以了,这回却……

  镜头二:今年4月,家乐福梅林店的寿司卖到了1-3元一件,这无疑对喜爱吃日本寿司的朋友来说是件好事,可是因为有了“最低消费”,这美食就有了几分“难吃”。肖小姐告诉记者:那天早晨在家乐福看到寿司卖得这么便宜,我就想买3件当早餐,当时我选了2个1元的,1个2元的,可是售货的小姐说不行,最少要买8元的寿司才行,我告诉她吃不了这么多,可她说这是规定,她也没有办法。最后,肖小姐放弃了吃寿司作早餐的计划。像肖小姐这样不得不放弃消费的例子很多,仅就家乐福的寿司,记者就曾见到有许多消费者拿起又放下。更有甚者,有的顾客即使达到了寿司的最低消费8元,却因为没有达到下一个消费段10元而不能拿到商家买寿司所应该提供的青芥与酱油。

  镜头三:在外企工作的高先生收入不菲,可是一提起“最低消费”仍有几分忿然:前不久与几个朋友到的士高的包房唱歌,原想几个朋友唱唱歌,喝两扎啤酒也就足够了,但是服务员说:按规定,在包房唱歌消费要达到200元才行。明知不合理,但朋友都来了,也只能硬着头皮上了!高先生说,为了消费够200元,我们只好拼命喝啤酒,最后一共喝了六七扎,感觉极不舒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哪家商场或服务场所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商家不得以广告、店堂告示等形式把一些不公平条款强加于消费者身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店家的“最低消费”就属于这类不公平条款,它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消费量的权利,而这是和《消法》相违背的。日前,上海一家知名卡拉OK娱乐公司,因设立“最低消费”而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对此,深圳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也将严厉查处“最低消费”现象。

  据此,当您再次遭遇商家设立的“最低消费”时,您有权大声对其说“不”。

  相关报道

  5月25日,上海复兴公园内“钱柜”KTV收到了卢湾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万元。原因是,这家KTV除了收取包厢费外,还设置了“最低消费每人19元”。受到处罚后,该公司表示要立即取消最低消费,并呼吁同行也赶快取消有损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最低消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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