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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住店遭偷窃 店方要负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6月20日 12:40 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19日讯(记者卓兰花通讯员李健)昨天下午,来自山东的贾先生满怀感激对记者说:“要不是海口工商人员主持公道,我恐怕要流落街头了”。

  18日早上,入住海口市疏港大道某招待所二楼某房间的贾先生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衣裤被人弄到窗沿外,顿觉不妙,叫醒同伴,一齐从二楼防盗窗外将衣裤取进屋里,衣裤里放着的4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等被盗。

  贾先生称,他和同伴开车送货到海口,卸完货后在海口宿一晚,准备第二天返山东,如今钱物被盗,吃饭都成了问题,更别提回家。他们要求招待所赔偿其损失,但招待所以贾先生没有按规定寄存贵重物品以及被盗钱物价值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贾先生立即向派出所报案,警察勘察现场后,表示将尽快破案,但对于贾先生希望在案破之前由招待所赔偿损失的要求表示爱莫能助。公安人员认为,这属于民事方面的消费纠纷,建议贾先生求助工商部门。

  当天下午,贾先生来到海口工商局秀英分局。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工商人员与贾先生一起来到招待所。招待所方面承认在保安工作方面存在过失,但认为贾先生未把招待所的提醒放在心上,没有将贵重钱物寄存,也有过失。他们认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贾先生确实被盗4000现金和一部手机等物品,在公安机关未破案之前,难以满足贾先生提出赔偿4000元的要求。

  工商人员指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轻微过失并不能免除招待所的责任。贾先生住在招待所里,招待所就应当保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经工商人员近3个小时的调解,招待所最后同意补偿贾先生500元。贾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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