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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出错空中惊魂谁之过 两母女讨回公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6月12日 07:26 浙江青年报

  本报讯(通讯员余文) 去年7月,浙江侨乡青田陈女士母女俩拿着去摩尔多瓦的合法签证,因为机票出错,致使母女俩历时16天,室中飞行60小时、二出二进国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一路上忍饥挨饿,饱受惊吓和凌辱。满腔悲愤的母女回到故乡青田,将青田、温州两航空服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这桩充满黑色幽默的离奇空中惊魂事件,扑朔迷离究竟是谁之过?青田法院在一审过
去近5个月时间后,日前终于有了结果。

  该院认为,根据有关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法规的规定,销售代理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防止业务差错和人为原因造成的等级事故;销售代理人应当在获准的代理业务类别范围内经营销售代理业务,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被告青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国内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因而被告青田公司接受两原告订购国际机票的业务要求系超范围的经营行为,且在办理过程中,也未按规定由原告填写《旅客定座单》及未尽审查注意原告订购机票所要前往目的地的义务,因此,被告青田公司对两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应负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温州公司可明知被告青田公司不具有经营国际航线的销售代理业务资格,仍与其签订含有国际机票销售的协议的要求执行相关事宜,在办理销售业务过程中,也未按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要求操作,故对两原告的相关损失也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原告因办理改道手续费用及国外租用摊位、住房等因没有因果关系及设有提供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判决被告青田某航空服务公司赔偿两原造的损失计人民币22575.84元;被告温州某航空服务公司赔偿两原告的损失计人民币9675.36元;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635元,由原被告各方按费任大小分担。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各方至今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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