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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盗版吃野味要罚款 消费也要担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6月11日 15:07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马成/文

  消费者本来只是花钱购物、买服务的主儿。谁曾想花钱还得担着风险。近来各地出台的一些法令、法规都有了追究消费者责任的内容,这是否是个信号,今后不再是有钱可以随便花的年代了。对此,消费者、法学家、消协人士各有各的看法。

  据北京消息,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员日前表示,将对使用盗版软件作品和非法使用正版软件的最终用户进行查处。

  江苏省在此前颁布的“禁白令”中也曾规定,使用白色餐盒的消费者将被处以10元罚款。

  广东省人大6月1日表决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动物或其产品而食用的,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

  消费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南京一位在文化单位供职的白女士说,作为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肯定有限,我们知道买偷来的东西不对,可以不买。但你要想买张软件,你怎么搞得清它是正版还是盗版,满大街都有人卖录音带,其中肯定有盗版的,但作为普通市民,我该如何加以辨别呢?倘若就因为辨别不清而受了罚,岂不是很冤枉?这显然也是为数不少的市民的想法:既有人敢卖,我为何不敢买?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中秋教授说,从法理上讲,把法律规定扩大延伸到消费者是无可厚非的。根据法理,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进行补救和保护。侵犯正版软件所有者权利的,除了盗版软件的制造者、销售者之外,也应该包含盗版软件的消费者。破坏国家环境的,不仅仅是野生动物的捕杀者、销售者,也包含了它的消费者。假如消费者并不知情呢?张中秋认为,只要事实上构成了侵犯,消费者也应该负责任。他说,我国民法上就有“无过错责任”的条款,即使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同样要承担责任。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蒋处长说,按照《消法》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假如消费者在消费这一过程中已经违法或者损害了别人权利,他实际上已经不是合法权益,也不再受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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