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10日电(新华社记者俞丽虹)
彩扩店称: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同类、同量胶卷;
房产公司称:订房者如需中途退房,则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百货商店称:本商场享有对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餐厅酒吧称:每位最低消费××元……
现在在我们的周围,诸如此类的“店堂告示”、“顾客须知”可谓比比皆是。然而作为一名消费者,你是否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士将此类“声明”、“告示”称为“不平等条约”,原因就在于这些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都是经营者。条款内容全部由经营者单方面拟定,不需要、也不可能和消费者事先协商确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据了解,目前我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90%以上是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来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房产买卖、邮电通讯、旅游保险等领域,这个比例高达100%。
对于“不平等条约”,消费者可以说“不”吗?回答是肯定的。今年年初,上海市率先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其中明文规定,对于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所制定的不合理条款,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供申诉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隔数月,上海工商部门最近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合同格式条款大检查”,但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商家凭借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打出虚假宣传广告;房产公司、中介公司不按章办事,迟迟不到工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彩扩业、洗染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等现象仍屡有发生。
“不平等条约”为何禁而不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甚至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感觉“习以为常”是原因之一。由于目前消费领域、垄断性公用事业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存在,许多消费者认为“有约在先,就应该服从”,“垄断行业惹不起,告了也是白告”,因此对于条约规定是否合法、是否公平从不置疑或是不敢置疑。有的消费者则表示,虽然知道彩扩店“只赔同类、同量胶卷”、饭店设立“最低消费”等规定不合理,但是如果为了几十元钱打一场官司,不值得。
原因之二,在于经营者轻视法规、逃避责任。《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凡是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装潢合同、旅游合同、供水合同、电信合同等都必须到上海市工商局[微博]进行备案。然而,部分企业接到工商部门的备案通知书却视若不见,置若罔闻。有的经营者则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设立不合理条款的经营者这么多,既然自己还没有遭到消费者的强烈投诉,工商部门就不会主动查上门”。
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离不开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经营者的自律。与此同时,每一位消费者也应该大胆地向“不平等条约”说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