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4日电(记者罗旭辉)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一句“不闪的,才是健康的”广告词给自己带来了麻烦。北京消费者赵建磊认为这是虚假广告,便将创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作出相应更正。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向赵出售创维彩电的北京市复兴商业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赵建磊称,2000年间,他多次注意到创维公司发布的一系列广告,称“创维健康电视采用100HZ倍速扫描带来的无闪烁画质,可减轻视觉疲劳,有效保护人体视力”。因此,眼睛近视的他于今年2月花1160元在北京市复兴商业城购买了一台创维健康佳音21NF-8800彩电。但他看电视时发现,其画面仍然闪烁,与其他彩电没有什么区别。
经过咨询,赵得知采用100HZ技术、不闪的电视机只是29英寸以上的几个机型,他购买的21NF-8800彩电并没有该技术。赵认为,创维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21NF-8800彩电并不具有不闪烁技术,但仍被冠以“健康”的头衔,并且在广告宣传中没有注明该型号电视机的真实情况,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另外,按其广告语“不闪的,才是健康的”这种说法,他所购买的电视机是闪的,那么就不属于健康的,这也欺骗了消费者。
赵认为,创维公司的广告宣传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但“不闪的,才是健康的”广告语并未注明出自何处,并且根本就不准确。《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该广告语暗示其他闪烁的电视机是不健康的,贬低其他电视机的质量,也违反了该规定。
在答辩状中,创维公司这样陈述:我公司发布的创维健康电视广告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核准,广告内容、发布程序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创维健康电视经中华预防医学会检验、测定并出具证书,其技术上的革新确实能对减轻视觉疲劳、有效保护人体视力起到良好作用。因此,我公司发布的相关广告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问题,并且发布创维健康电视广告只是针对本公司产品的优点进行的推广宣传,从未以任何形式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据此,创维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创维电视广告内容不是复兴商业城发布的。复兴商业城验收了创维公司提供的与所销售商品宣传材料相符合的相关证明。创维公司在复兴商业城销售场地散发的宣传材料中,有关护眼的功能仅标明为“创维健康CMD1250与健康100HZ电视”、“彻底消除了大面积闪烁”,并不包括原告购买的彩电型号。另外,创维公司已在宣传品中声明“详细产品说明以说明书为准”,复兴商业城向原告销售商品时并未介绍其所购彩电具有护眼功能。
对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