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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短秤少量必受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5月29日 14:32 中国质量报

  【案情介绍】 某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消费者电话举报,反映该地区某乡个体水泥经销户何某经销的袋装水泥有少量嫌疑。为此,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何某进行了突击计量监督检查。经查,何某销售的由某市某水泥厂生产的“某某”牌普通硅酸盐水泥共15吨,其中已销售10吨,经抽样进行计量检查,平均每吨水泥短量39.8千克。

  经某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认为何某的行为已违反了《计量法》
的规定,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水泥经销户何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将所剩水泥标明实际重量降价销售的行政处罚。

  【分析】 本案中,对如何适用法律,有以下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起定量包装商品的短秤少量案件,应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来处理较为妥当。其理由是:经销户何某所用的计量器具是准确的,经过当地计量部门检查是合格的。何某向生产厂家索取的灌装水泥的台秤也有合格证书。但何某对水泥灌装情况解释说:厂家水泥灌装不是采用电子定量包装秤,是人为因素造成水泥定量包装短秤少量,造成实际值与标称值不符,属伪造数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标准化法》来处理。其理由:一是《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计量法条文解释,对伪造数据没有明确的解释。二是根据管辖属地原则,实施处罚的对象是当地经销者,即使是伪造数据也不是经销者而是厂家,所以应移送管辖。三是某水泥包装是50千克一袋,属大宗原料物品,不属于定量包装调整范围,同时水泥制品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其量有明确的规定,应按《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及《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来处理。

  从此案的具体情况看,水泥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包装缺量也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但本案这种由小企业生产的主要用于一般民用的水泥,如果不是物理性能不合格,包装缺量不严重,不会因此而对建筑物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对案件性质确定为定量包装商品少量比确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更为合适。因此,本案对经销者适用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是正确的。但该案中水泥包装缺量是由生产厂家造成的,因此除对何某作出行政处罚后,还应追究生产厂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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