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案例张小姐是个网球爱好者,年初预购了城西一套房子,下单时的购买动机之一便是看到开发商的楼书上有两个漂亮的网球场,但最近张小姐到将要竣工的现场去看,网球场没了踪影,原来的位置改做了车位。张小姐认为开发商这样做是侵权行为,要求赔偿。但开发商以当初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并拿出了一张新的房产广告楼书,称当初的广告是由于印刷错误,来不及收回,此种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顾问分析杭州市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的地方法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购房者可以退房。如果不退房,则可以要求开发商作出相应赔偿。按照本条规定,不管开发商的承诺内容是否载入商品房购销合同,只要是构成要约的广告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兑现。同时杭州市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规定,开发商的规划设计变更必须在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另行商定其他解决方式。因此张小姐要求赔偿的要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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