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东、陈刚、刘维卡三人原本是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于1996年6月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东方力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打拼,其开发生产的“冲击波”牌系列音箱品牌知名度不断扩大,形成了良好的销售态势,成为音箱市场上的抢手货。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3月以来,东方力迅公司的供货商、代理商、经销商等陆续接到大量诋毁“冲击波”产品的宣传品和广告宣传单,说什么东方力迅公司已不复存在,该公司的
全部领导及技术生产人员均转到了“金豪迈”公司,“冲击波”已被“金豪迈”取代,“金豪迈”系列音箱就是“冲击波” 系列音箱的改进换代产品等。一时间,“冲击波”系列音箱的销售量直线下降。
东方力迅公司经调查方知,该恶意诋毁的始作俑者,乃是成立不久的北京金豪迈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而金豪迈公司的法人代表林东,正是东方力迅公司的原股东之一。2000年2月,林东因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出现分歧,离开了东方力迅公司,并于3月9日注册成立了金豪迈公司,生产与“冲击波”系列音箱相同的产品,定名为“金豪迈”音箱。因林东曾在东方力迅公司担任过多年的销售经理之职,不仅掌握“冲击波”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资料,还了解公司全部产品技术和原材料产地、客户、经销商名单,故此番金豪迈公司针对 “冲击波”产品散布的虚假事实极具杀伤力,致使东方力迅公司的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大跌。不仅如此,因“金豪迈”与“冲击波”产品几乎一样,而“金豪迈”公司没有开发产品和开拓市场的成本投入,该公司则将产品市场售价压得很低,迫使东方力迅公司在商誉受损的同时,为了生存还不得不忍痛降价,致使其经济损失惨重。
东方力迅公司认为,金豪迈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东方力迅公司的商誉,致使东方力迅公司几年来投入的巨额广告白白被抵消,并使其失去了应有的市场份额和发展机会。今年3月,东方力迅公司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了金豪迈公司,请求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海淀区法院5月10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的声誉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原、被告均是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经营中采取了散发广告和向经销者直接说明的方式,散布了原告已停业,“冲击波”已经停销,以及其产品是“冲击波”的改进新型产品等虚假事实。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还采用对产品进行比较的方式,抬高自己的产品,降低原告产品的声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我国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北京金豪迈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散发各类含有:“金豪迈”系列音箱是“冲击波”牌系列音箱的改进型产品,以及将两种音箱技术性能内容进行对比的广告材料。由于原告未提供有关经营损失的证明,最后法院依据案情和侵害的后果情况,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至此,一场历时一年的不正当竞争终于在法院判明了是非。但已元气大伤的东方力迅公司,一时怕已是难以复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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